各省辖市绿色食品管理机构:
为了规范我省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加强对绿色食品企业产品质量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和《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工作规范》,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制定了本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河南省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工作实施办法》
附件2: 年检相关表格(原网站无法下载)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
河南省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工作实施办法
为了规范我省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加强对绿色食品企业产品质量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和《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工作规范》,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制定了本实施办法。
一、年检的组织实施
(一)年检工作由省中心总体负责,省辖市绿色食品管理机构负责具体落实,县(市)绿色食品管理机构配合实施,标志监管员具体执行。
1、省中心的年检工作职责包括:制定全省的年检工作计划;指导、监督和考核下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的年检工作;监督、考核本级和下级监管员的年检工作;配合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国家中心)检查我省的年检工作和重点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对企业做出限期整改的决定,并报国家中心备案;依据有关规定,报请国家中心取消有关产品的标志使用权;向国家中心及时传递有关信息,定期报告年检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完成国家中心委托的其它年检工作。
2、省辖市绿色食品管理机构的年检工作职责包括:根据省中心下达的年检工作计划开展年检工作;监督、考核本级和下级监管员的年检工作;向省中心定期报告年检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二)各级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分管年检工作的领导,确定负责年检工作的部门和人员。
(三)省中心在每年3月根据认证时间和生产实际情况制定全年年检工作计划,并下达省辖市绿色食品管理机构。
(四)省中心建立完整的年检工作档案。档案材料应包括《实地检查考核表》、《年检综合意见表》、《核准证书申请表》、标识使用费汇款单或发票、核准后的证书复印件等。年检档案至少保存六年。
二、年检内容
(一)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产品质量及其控制体系状况、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情况和按规定缴纳标志使用费情况等。
(二)产品质量控制体系状况,主要检查以下方面:
1、绿色食品种植、养殖地和原料产地的环境质量、基地范围、生产组织结构及农户构成等情况;
2、企业的绿色食品管理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
3、生产资料等投入品的采购、使用、保管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4、绿色食品原料和生产资料的使用及其购销合同的执行情况;
5、绿色食品与非绿色食品的防混控制措施及落实情况;
6、种植、养殖及加工的生产操作规程和绿色食品标准执行情况;
7、产品在采收、贮藏、运输过程中防止二次污染、防虫、防鼠、防潮的措施及其执行情况。
(三)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情况,主要检查以下方面:
1、是否按照认证核准的产品品种、数量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2、是否违规超期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3、产品包装设计和印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要求。
(四)企业交纳标志使用费情况,主要检查以下方面:
1、是否按照《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和《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标志使用费;
2、标志使用费的减免是否有国家中心批准的文件依据。
(五)其它应检查的主要内容
1、企业的法人主体、地址、商标及法人代表等变更情况;
2、接受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情况;
3、具备生产经营的法定条件和资质情况;是否违反有关规定受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4、进行重大技术改造和三废治理情况。
三、年检方式
(一)年检工作的实施主要采取产品质量年度抽检和企业实地检查方式,并进行综合考核评定。
(二)产品质量年度抽检按照国家中心统一制定的计划,并委托有关产品质量监测机构抽检,各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配合执行。
(三)实地检查由省辖市绿色食品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县管理机构予以配合,对企业的绿色食品产品和原料生产及管理状况进行现场检查。
(四)实施实地检查应组成检查组。检查组成员至少 2人,并由一名监管员任组长。检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监管员工作的规定。
(五)实地检查在产品生产和作物生长期间实施。
四、年检结论处理
(一)省中心根据年度检查结果、以及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抽查检查结果,依据绿色食品管理相关规定,作出年检合格、整改、不合格结论,并通知企业。
(二)年检结论为整改的企业必须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措施和结果报告省中心。省中心组织整改验收并做出结论。验收不合格的报请国家中心取消其标志使用权。
(三)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省中心报请国家中心取消其标志使用权。
(四)企业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年度为第三年的,其续展认证检查取代年检,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其标志许可期满后不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五)企业因改制、兼并、倒闭、转产等丧失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的主体资格或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应视为自动放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省中心报请国家中心处理;企业的名称、商标、绿色食品产品名称、核准产量等发生变更的,省中心督促并指导企业向国家中心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五、复议和仲裁
(一)企业对年检结论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15天内,向省中心书面提出复议申请或直接向国家中心申请仲裁,但不可同时申请复议和仲裁。
(二)省中心于接到复议申请 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结论。
六、核准证书
(一)年检合格后省中心应进行证书核准,未经核准的证书视为无效。
(二)年检合格的企业应于标志年度使用期满前通过省辖市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向省中心申请核准证书。
(三)省中心在收到完整年检材料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程序。
(四)省中心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年检章。加盖年检章必须经省中心分管领导核准,中心主任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