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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及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有关问题的函(闽质监监函〔2009〕151号)

   日期:2013-06-11     来源: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41    
      【发布单位】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闽质监监函〔2009〕151号
【发布日期】 2009-06-01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fjqi.gov.cn/xxgk/tzgg/200906/t20090601_88552.htm

  省卫生厅:

  《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职能作了明确规定。为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切实依法行政,做好《食品安全法》实施后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及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的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的规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将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由我局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进行统一编号。2009年6月1日起,我局不再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对你厅组织制定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我局后将依法进行统一编号。

  二、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食品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2009年6月1日起,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再受理也不再办理食品企业标准备案。若管理相对人向质监系统提出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我们将依法告知其向你厅办理食品企业标准备案。

  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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