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
报告:土壤检出农药残留严重;现实:国家禁限用农药堵而不绝。这不禁令人引发这样的联想,普通农药的使用是否更为泛滥?连日来,受访的菜农均给出了这样的回答,“菜还很多查不出来,谁能查到农药用了多少?”
专家介绍,国家禁限用农药,源于这些农药的剧毒性以及残留时间过长对环境的影响。此次新快报记者在山东、广州捕捉禁限用农药踪影的同时,也试图解开为何禁而不止的谜团。■新快报记者 阮剑华 王琛
生产的违规
成分标示不清未提限用规定
作为禁限用农药泛滥的源头,记者连日来苦心寻找生产厂家。
记者所购买的“呋喃丹”、“氧乐果”,在包装上与其他普通农药无异。其中“呋喃丹”外包装显示生产日期为2013年4月3日,产自江门新会区农得丰有限公司。网络上搜索该公司,显示经营范围为复合肥。包装上简易说明了用途,可防止甘蔗螟虫。但对于国家的限用规定只字未提。这种情况同样出现在“氧乐果”等农药包装上。
值得一提的是,这些农药在成分上标识相当不清,仅显示了农药的种类,并无具体化学成分标识。据某无公害农庄老板老黄(化名)透露,这些农药的生产主要来源于两种,一种是正规厂家偷偷生产,一种是非法作坊私自调配。
销售的混乱
菜农难以辨别听凭商家介绍
由于禁限农药无法光明正大销售,进货渠道也由批发转向农药销售员直接上门兜售。
在记者购买农药的过程中,店主不停向记者推介农药。如,记者想购买“杀虫脒”,店主取出一批农药称“这就是差不多的了。”不过,在这些农药的外包装上,却无法判断出成分是什么。
“一般农民根本不可能知道自己在用什么农药,都是老板说了算。换个角度想,老板也想生意好,自然会推销一些毒性强的农药,农民听效果好,自然就用了。”老黄说。
菜农的选择
或致慢性中毒收入未必更高
“菜贱伤农”,原本在田地里每天辛劳的菜农,在使用高毒农药这个问题上,俨然成为人人口诛笔伐的对象。但在新快报记者采访过程中的体会是,其实菜农本身才是高毒农药最大的受害者。
在农药的销售和使用的环节中,菜农是真正和高毒农药接触最密切的人群。像甲拌磷等剧毒农药,散发着刺鼻的气味,记者只是拿着拍了几张照,就感到被其气味熏得头晕。在甲拌磷的毒性介绍上说,短期内接触(口服、吸入、皮肤、粘膜)都可能引起急性中毒。长期接触也可造成慢性中毒,主要有神经衰弱综合征、多汗、肌束震颤等。在销售过程中,销售商只是需要搬运,隔着包装,不需要打开,对农药的接触较轻微,而在使用过程中,菜农必须亲自用手打开,在浇灌工具里进行配药。在这个过程里,保护措施简陋或者说根本没有保护措施的菜农完全暴露在剧毒农药的侵害下,由于喷洒或者浇灌过程持续很久,菜农每次作业都是一个中毒的过程。只是由于慢性,所以这种中毒被忽视了。
在关于几种如甲拌磷的剧毒农药使用说明里均有介绍,“农药用后的空瓶必须洗净打碎深埋,或交回有关部门集中处理,严禁做其它使用”。但新快报记者在采访过程中看到,田地里随处可见用过后的空瓶或者包装袋被随手丢在田埂,其造成的后期污染根本得不到菜农的重视。而由于田地里往往要在水井处配药,所以水井处的水质污染最为严重,菜农们在劳作过程中的饮水、洗脸等也恰恰是在水井边进行。这种水源的污染令人触目惊心,菜农却丝毫不知。
另外,从市场角度讲,为了增产,菜农们普遍使用了剧毒农药后,户户增产导致的结果是相同蔬菜总量的倍增,直接结果是菜价反而由于供大于求而下降。如果菜农们都不使用农药,虽然产量会降低,但“物以稀为贵”,每单位蔬菜价格的提升,最后给菜农带来的总体收益未必下降。大规模施用高毒农药造成的后果只是中了毒、出了力,反而未必收入更高。
而一旦施用农药被曝光,市场拒绝购买其蔬菜,“坏掉了名声”,则对农业生产是长期的打击。从各种角度看,不管菜农吃不吃自己种的菜,其自身都是禁药滥用的最大受害者。
回应
广州市农业局:
将派员调查
就国家禁限用农药仍在普遍使用一事,记者昨日采访了广州市农业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国家禁用农药有明文规定,肯定不能使用。不过限用农药要视实际情况而定,他们将派出工作人员前往调查,并尽快给出处理结果。市民如果发现禁限用农药在使用,可拨打市农业局农药化肥种子举报电话020-86392410进行投诉举报。
现状
广州农药需求量大
在此前记者采访该局时问及农药监管的难点,该局回应说广州市蔬菜种植面积大,复种指数高、种植期不一,蔬菜田间气候变化大,带来病虫害发生种类多,主要病虫害达50多种,农药需求量大。由于农药品种繁多、不同的农药品种有不同的使用方法,给农民的安全使用带领了较大的困难,从而导致农药残留量大,污染环境。
对于农药使用,市农业局表示有明文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含有违禁农药成分或农药残留量超标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款及《广州市农药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