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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粮食局紧急通知进一步加强陈化粮监管工作

   日期:2007-04-05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288    

    近来,个别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不细,把关不严,出现了为粮食加工企业、酒类生产企业违规出具购买陈化粮意见函的事件,严重违反了国家陈化粮销售处理的有关规定。为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粮食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陈化粮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做好陈化粮监管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粮食消费安全,维护和谐的市场秩序。

    通知指出,做好陈化粮销售处理和监管工作,严防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粮食市场稳定。加强陈化粮监管,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口粮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职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审定并认真清理陈化粮购买资格。严格审定陈化粮购买资格是切实防止倒卖陈化粮和防止将陈化粮加工成大米流入口粮市场的重要环节。各地应结合2007年度企业年检,严格限定陈化粮购买企业为规模较大、生产经营正常、具备陈化粮的仓储和加工能力、信誉较好的酒精和饲料生产企业。对不符合生产规模、不具备仓储设施的,取得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书但近3年从未购买过陈化粮的,粮食加工企业取得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书的,酒类生产企业取得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书的,出租或出借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书的,有倒卖陈化粮行为的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出具取得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书的意见。4月30日前,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将清理后的陈化粮购买企业名单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此后,陈化粮购买企业有变化的,必须及时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通知要求,要进一步严格购买陈化粮程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地考察,认真审核陈化粮购买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信誉状况。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在认真审核考察意见和陈化粮购买企业资格后,由市场处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局长同意后,加盖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章。

    通知要求,严禁超量购买陈化粮。陈化粮购买企业每次购买陈化粮的数量不得超过半年的粮食使用量,全年购买的数量不得超过全年粮食使用量。对于2006年已经购买过陈化粮的企业,要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使用情况认真考察。出具购买陈化粮意见函时,必须认真考察其库存陈化粮的使用情况,对购买陈化粮后没有或仅少量加工的、库存陈化粮足够其半年使用量的企业,不得出具购买陈化粮意见函。对于尚有库存陈化粮但不够半年使用量的,在出具购买陈化粮意见函时,要相应地减少其购买数量。在组织陈化粮竞价销售前,当地工商部门必须认真查验购买企业的购买陈化粮意见函。

    通知还要求进一步健全陈化粮监管信息通报和报送机制及案件查办协作机制;要认真落实陈化粮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规范执法行为,坚决杜绝监管不到位、不作为甚至失职渎职行为发生。凡是发现违规出具陈化粮购买意见函、对陈化粮购买意见函审核不严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凡发现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监管不力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组织陈化粮竞价销售地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将本次所有参加购买陈化粮的企业资料登记造册。在每次竞价销售结束后15日内,要将竞价销售监管情况书面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派出工作组对陈化粮销售处理监管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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