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希望西藏公众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把好“病从口入”关,注意饮食安全:
(一)选购食品时,要购买和食用新鲜食品,并注意食品包装标识是否齐全,仔细查看生产日期和失效期,优先购买标有"QS"(食品安全认证)标志的食品。不能购买食用无证照摊贩、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限和不洁食品。
(二)加工或食用食品前要清洁双手,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蔬菜水果尽可能浸泡,清洗后食用;慎食街头卤菜;不要贪吃路边烘烤;食用冷饮要适量。
(三)食品要烧煮透,特别是豆荚类(如四季豆、扁豆)等,应放入开水中烫煮10分钟以上再炒。
(四)毒蘑菇只从外观很难与无毒蘑菇区别,所以不要加工、食用从野外采摘以及来源不明的蘑菇。
(五)选购肉类、禽类、水产品等生鲜食品,要查验产地、生产日期等,并仔细查看质量,不要购买和食用腐烂变质、病死、未经检验检疫的畜禽肉、水产品及其制品;以采用传统方法保存和食用牛羊肉的家庭,要保持储藏室良好的通风和干燥的贮存状态,如发现贮存的牛、羊肉发生腐败、发出异味时,一定不要食用。
(六)隔顿隔夜饭菜应冷藏贮存,也不应贮存太久。常温下保存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食用前需彻底加热,变味后均不能食用。
(七)厨房里所用的刀及砧板,必须彻底洗烫干净,彻底消灭可能污染食物的细菌;加工、贮藏生熟食品的砧板、刀具和贮存用具等要做到生熟分开,避免交叉污染;同时要注意食品的贮藏卫生,防止尘土、昆虫、鼠类等动物及其他不洁物污染食品。
(八)加工、生拌、冷拌食品时,要做好清洁消毒,多加醋、姜、蒜,加工后要及时食用。
(九)发现头晕、眼花、发热、腹痛、恶心、呕吐、腹泻等中毒现象时,一 定要及时到正规医疗机构就诊治疗。
(十)购买食品时要索要发票等购物凭证,如发现购买的食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可以此为依据向当地相关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部门举报投诉。
二、各餐饮业单位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做到:
(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是食品安全卫生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并落实各项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原辅料的采购、加工、分装、供应等关键环节的管理,严格控制食物加工温度与时间等关键控制点。
(二)必须持食品卫生许可证生产经营食品,并严格按照食品卫生许可证核准的方式 和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三)从业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并要对其健康状况实施动态监控,发现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要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四)不得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有毒有害超过保质期限等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食品。
(五)严格落实各项食品采购及索证索票制度,不使用来历不明的食物原辅料。
(六)食品的生产加工贮存场所必须符合卫生要求,食品加工操作过程中应注意操作卫生,加工食品的工具、容器等要做到生熟分开,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要分开存放,熟制品和半成品应当低温保藏,防止交叉污染。
(七)严禁将有害化学物与食品一起放置。鼠药等有毒化学物要存放在专门场所并上锁。
(八)餐饮具和直接盛放、直接入口的食品容器,使用前和使用后必须洗净、消毒,保持清洁。
(九)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要严格按照食品的冷藏、加热、保温或者高温灭菌等工艺要求进行生产加工。
三、西藏各级食品监管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西藏居民发现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或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投诉。
举报电话:自治区质监局:12356;自治区工商局:12315; 自治区卫生厅:0891-6811875;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0891-6818195
2007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