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第101号局令,《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继2005年《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制定后对缺陷产品实施召回管理的又一举措。
该规定的出台为保护儿童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是对我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该规定的出台,将加重儿童玩具生产者的质量安全注意义务,对强化儿童玩具生产者质量安全管理意识,提高玩具加工制作水平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规范我国儿童玩具的召回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
《儿童玩具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在《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了生产者的生产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产品责任,明确规定了生产者是缺陷儿童玩具的第一责任人。该规定要求,对于儿童玩具存在缺陷的,即使生产者生产的儿童玩具符合我国有关产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但经过调查、评估认定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必须停止生产、销售,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和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积极通过完善消费说明、退货、换货、修理等方式,有效消除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害。特别对于经国家监督抽查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儿童玩具,经确认属于存在缺陷的,由国家质检总局直接责令生产者召回,并发布安全与消费预警。
该规定作为规范企业实施召回的部门规章,共六章四十八条。其中明确了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儿童玩具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儿童玩具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定了监管部门的相关信息系统的设立、信息收集职责,并对企业的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建档、备案提出要求,以及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的相关义务等做了规定。规定了判断缺陷调查和评估的程序,规范生产者和监管部门对可能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进行缺陷调查和风险评估的程序性规定,并规定了专家及技术资源的使用、缺陷的认定和风险评估等内容。规定了生产者对有缺陷的儿童玩具必须采取措施的方式和具体程序要求,以及主管部门责令处置的程序。还对生产者违反相关报告、调查和召回程序的责任,以及相关的工作人员以及专家委员会成员的责任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