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彻底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
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食品问题的指导意见
工商办字〔2007 〕2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现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彻底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食品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强化措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提高对彻底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食品的认识,加强领导,明确工作重点,细化工作措施,真正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措施落实。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组织下, 认真履行牵头部门职责,积极开展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主动协助政府进一步细化、明确工商、卫生、环保、公安、城管等相关部门在彻底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食品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工作。要积极向地方政府报告解决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食品的工作方案、工作进展情况、工作难点与问题、特别是需要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并把专项行动工作任务分解到工商所,分片划段。要会同和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坚持抓反复,反复抓,防止前清后乱。要充分发挥 12315 行政执法体系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要针对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反复性强的特点,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发现一户,解决一户,把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
二、坚持分类管理,积极稳妥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小食杂店是指规模较小的以销售食品为主要经营范围的有固定门面的经营场所;小摊点是指无固定门面、露天(含私搭乱建棚屋)经营的摊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要严格把握政策界线,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要坚持分类管理,按照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开展工作。一是对无照经营的小食杂店,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对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对不能取得行政许可手续,但具备经营其他商品条件的,可引导其办理经营范围不包括前置许可的营业执照;对不能取得前置许可手续且无法满足工商登记条件的,依法予以取缔。二是要建议地方卫生部门对外来人口聚集地、城乡结合部等特殊区域,根据实际情况,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确保食品安全底线的前提下,适当降低门槛和有关收费标准,通过简化手续,将其纳入监督管理范围。三是对向无照经营的小食杂店提供房屋从事经营的,要向出租房屋者进行法律、法规教育,并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实施处罚。四是对无照经营食品的小摊点,由基层工商所按区域、市场逐户排查。要会同或配合相关部门积极引导其进入固定经营场所或市场内经营,依法规范;对流动经营食品的小摊点,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取缔工作;对在集贸市场中开办的小食品加工销售点、小摊点, 由集贸市场统筹管理并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应要求集贸市场开办者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不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或集贸市场无开办者的,予以取缔。农村小商小贩、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不属于专项整治的范围。
三、加强宣传,推进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p#分页标题#e#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文件精神,宣传国务院关于彻底解决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食品的决定,使解决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食品工作得到广大群众的支持和经营者的理解。同时,要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典型经验、工作措施和工作成果,推动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机关要针对无照经营反复性强的特点,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一是建立层层负责的责任机制。要把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进行分解,做到局长负总责,主管局长、所长、具体执法人员责任明确;二是请示报告制度。对在专项行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地方政府报告;三是协作配合机制。要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形成联合执法;四是发挥社区、村民委员会等地方基层组织作用机制。要充分发挥当地基层组织的作用,在基层组织的配合和支持下,对无照经营食品的小食杂店、小摊点早发现、早规范、早取缔;五是建立绩效考核机制。通过制订具体考核指标,把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量化;六是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渎职行为,依法处理。
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食品问题,是一项政策性强的长期复杂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政府的领导下,尽职尽责,尽心尽力,把解决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食品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国家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