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
2008年 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准附表所列焦糖色(不加氨生产)等11种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使用量。
特此公告。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类别 |
添加剂名称 |
使用范围 |
最大使用量 |
着色剂 |
焦糖色(不加氨生产) |
固体复合调味料、半固体复合调味料 |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
栀子蓝 |
冷冻饮品(食用冰除外) |
1.0g/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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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化剂 |
硬脂酰乳酸钠 |
植脂末 |
10g/kg |
卵磷脂 |
半固体复合调味料 |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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柠檬酸单甘酯 |
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
2.4g/100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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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分保持剂 |
三聚磷酸钠 |
植脂末 |
5g/kg |
裹粉、煎炸粉 |
3g/kg(以终产品中的含量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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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复合调味料 |
4.4g/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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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腐剂 |
山梨酸钾 |
蛋制品 |
1.5g/kg |
脱氢醋酸钠 |
熟肉制品、预制肉制品 |
0.5g/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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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 |
饮料类 |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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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稠剂 |
刺槐豆胶 |
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
7g/kg |
营养强化剂 |
肌醇 |
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
21-100mg/100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