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卫生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该规定于 2010年 1月 21日颁布实施。该试行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风险评估工作必须基于科学,因为它是风险管理的基础,同时也是《食品安全法》的基本要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核心目标即是在科学、独立、透明的基本原则上,保护消费者的健康。不过从实践来看,从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构建来看,中国风险评估的相关立法未明确构建出风险分析的框架体系,因此存在着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规定比较零散,缺乏系统性和全面性的问题。
同时由于起步较早,中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运行程序以及相关机制仍然存在不足。对此,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食品安全法研究团队与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中心合作,对试行规定提出了修改的专家建议稿,该稿认为风险评估应该客观、透明、资料完整、并可供进行独立评审;在可行的情况下,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职能应分别执行;在整个风险评估过程中,风险评估者和风险管理者应保持不断的互动交流;风险评估应遵循公正、公开、公平、责任的运行程序;风险评估应以科学数据为基础;要明确记录风险评估中的不确定性及其来源和影响,并向风险管理者解释;如果认为有必要,风险评估应进行同行评议。同时,该研究团队还建议为了整合现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资源,强大中国食品安全评估的技术力量,可以考虑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下设食品安全科学研究院,培养更多的研究型人才,为壮大中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能力提供更多的基础。要借助第三方力量,提高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能力。政府要加强与民间组织、其他科研机构的合作,借助民间力量,提高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能力。
来自中国、美国的高校、研究机构和实务部门的五十名专家参加了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