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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标准化项目管理的通知

   日期:2009-11-12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615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行业协会、集团公司标准化主管部门,各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各有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加强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标准化领域研究项目(以下简称公益科研项目)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确保公益科研项目取得预期实效,根据《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和财政部、科技部、质检总局的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严把立项关

    开展公益科研项目研究,是财政部、科技部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支持开展公益性行业科研工作的重要举措。国家标准研究纳入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支持范围,对于促进标准化工作与科技创新紧密结合,提升我国标准适应性和有效性,增强标准化工作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标准化工作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

    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标准化领域研究项目应当以研制国家标准、国际标准为主要目标,相关软课题研究应当突出为国家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按照《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加强立项审查把关,从源头提高项目质量。

    二、加强项目执行情况监督管理

    (一)强化经费使用管理。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并按照《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项目预算,专款专用。同时,还应当确保项目任务书中约定的自筹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二)加强项目监督检查。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执行情况定期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按照要求做好项目阶段总结,确保项目按照任务书约定时间进度和目标内容完成研究。国家标准委将组织开展项目阶段检查和评估,并通报检查评估结果。
    (三)落实项目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主动向项目推荐单位和国家标准委汇报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经与推荐单位和国家标准委协商需要变更项目任务书中相关内容的,应当填写《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变更申请书》,经项目推荐单位报国家标准委。
    三、加强标准项目的协调

    项目任务书明确研制、完成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标准技术归口单位的沟通、协调,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标准化主管机构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做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计划立项、报批工作。对具备条件、确需制定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标准化主管机构和各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在标准计划立项、报批等工作中予以支持,促进科技成果及时转化为生产力。

    项目任务书明确研制或完成国际标准的,项目承担单位要与相关国际标准组织技术委员会的国内对口单位(技术委员会)加强联系,及时向国家标准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标准化主管机构汇报进展情况,积极争取以我为主制定国际标准。

    项目研究中涉及标准体系研究与建立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与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有关部门联系,争取将研究成果纳入“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工程”。

    四、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进入验收阶段的项目,各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办法》及质检总局科技司《关于组织开展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质检科函[2009]72号)和《关于开展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验收督办工作的通知》(质检科函[2009]112号)要求,认真准备验收材料,并按规定要求及时报送验收申请材料。

     项目任务书明确研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原则上以获得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立项作为项目验收基本依据,且实际研制标准数量和主要内容应当与项目任务书一致。项目任务书明确完成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当以完成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报批工作作为项目验收基本依据,且实际完成标准数量和主要内容应当与项目任务书一致。
项目形成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草案)以及国家标准体系的数量和质量,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绩效考评主要评价指标,以及作为申请标准化科研项目、申报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参考依据。

    五、其他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项目阶段检查和评估的相关准备工作,项目阶段检查和评估具体安排另行通知。在项目阶段检查评估或项目验收中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国家标准委将责成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各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办法》、质检总局科技司《关于开展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验收督办工作的通知》(质检科函[2009]112号)及有关规定,加强管理,确保项目取得预期成效。

    联系人:齐春辉

    电  话:010-82262903

    Email: qich@sac.gov.cn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国家标准委综合业务管理部

    邮  编:100088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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