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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9瓶过期茅台酒 跑了3部门拿到赔偿

   日期:2013-03-15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588    

    南方日报讯 (记者/黄少宏 通讯员/刘裕 谢磊)现实中,很多人买到过期产品会嫌麻烦而选择自认倒霉,东莞的沈先生却不这么认为。在先后前往消委会投诉、食品监管部门举报及法院上诉后,近日,沈先生拿到了法院的判决书,获得相应的赔偿,依法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2012年7月30日,沈先生在某岛东莞公司购买了9瓶茅台38度白金酒,标示保质期为二年,总共花费了2412元。

    回家后,沈先生发现其购买的9瓶白金酒已全部超过保质期,其中有5瓶的生产日期为2010年7月21日,另外4瓶的生产日期为2010年7月24日。此后,沈先生多次找到某岛东莞公司,要求协商解决事宜未果。

    2012年7月30日,沈先生向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东城分会投诉,虽经该委员会调解,沈先生和某岛东莞公司未能达成一致协议。随后的8月2日,沈先生向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某岛东莞公司销售过期商品的行为。该局经调查核实后,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可沈先生还是没能获得应有的赔偿。

    沈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岛公司退还9瓶茅台的价款共计2412元,并赔偿其10倍价款24120元;支付误工费1600元、交通费1500元、餐饮费500元等合计30132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沈先生确认其并未饮用案涉超过保质期的白金酒,但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该白金酒的质量问题而造成相应的人身或财产损失,其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餐饮费的产生系由于其维权行为而产生,非直接由白金酒的质量问题引起,沈先生要求按价款10倍支付赔偿金依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法院认定,某岛东莞公司出售不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食品,须在退还商品的价款之外,再支付价款一倍的赔偿金,即2412元。误工费、交通费、餐饮费属因维权行为而发生的合理费用,法院酌情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某岛东莞公司返还沈先生价款共计2412元及赔偿金2412元,沈先生退还其所购买的9瓶茅台38度白金酒。此外,上述公司还须赔付沈先生误工费600元、交通费300元和餐饮费200元。

    收到判决后,涉案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莫因"嫌麻烦"助长商家不诚信行为

    ■提醒

    消费者买到过期食品的事情在生活中很常见,但消费者往往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不予深究,助长了商家的不诚信行为和违法行为。

    本案中,沈先生具有颇强的维权意识和证据意识,一方面通过多种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不但直接向商家主张赔偿,还向消费者委员会进行投诉,甚至向有关行政机关进行举报,直至到法院提起诉讼,很好地利用了各种维权的手段;另一方面,沈先生保留了有效的交易凭证,还保留自己在维权过程中的一些费用支出凭证,这些为其在诉讼中得到相应的赔偿提供了佐证,使其相应的损失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弥补。

    案件主审法官提醒消费者,应该正确理解有关法律规定的适用条件,做到理性维权、正当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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