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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泡餐具“公关合同”引质疑 律师:正常沟通不存在“公关”

   日期:2013-03-23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872    

    中广网北京3月22日消息(记者庄胜春)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最近,发改委发布的"21号令"让已经被禁止使用14年多的一次性发泡餐具再次获得"合法身份".一时间,质疑声四起--一次性发泡餐具对人体到底有无伤害?污染环境的问题究竟应该如何解决?

    对此,发改委产业协调司日前在其网站发布《对"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条目调整的说明》,解释了解禁的五大原因。

    1999年,原国家经贸委发布六号令,要求到2000年底在全国范围内淘汰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这一禁令基于两大原因:一是安全性存在争议,更重要的是材料不可降解,会给环境带来严重污染。

    而对于此番解禁,发改委最新给出了五个理由:一是发泡餐具符合食品包装用具标准;二是用后可回收,实现资源再利用;三是许多国家一直使用发泡餐具;四是耗材少,可节约石油资源;五是社会环境已发生变化,随手丢弃垃圾的行为大幅减少。

    回收体系未建立 突然解禁风险巨大

    反对突然解禁的国际包装协会秘书长董金狮认为,虽然安全问题不大,但是现在废旧一次性发泡餐具的回收体系等机制还未建立,突然解禁风险巨大。

    董金狮:现在时隔了十四年的时间,回收体系并没有建立起来。而且安全问题比过去更严重了。过去都用纯食品原料生产是公平竞争。现在由于没有标准,很多企业在用废塑料、一些进口洋垃圾来生产。

    发改委解释中称,目前,有关部门正在抓紧进行生产许可管理、行业准入、回收体系建设、环境保护和监督执法等方面的准备工作,确保2013年5月1日相关决定正式施行后,相关调整能够平稳过渡和顺利实施。

    但有评论认为,在相关标准、体系仍未建立的情况下宣布解禁,未免有些操之过急。

    另外一方面,此次解禁的最大直接受害者要数成本高出十倍的非发泡PP塑料餐具的企业。

    北京鼎盛兰洁塑料制品厂沈厂长:淘汰了14年的东西你现在要给他恢复了,再来市场准入来冲击非发泡的企业。谁也理解不透这个事。你要恢复了发泡那么这些非发泡的企业怎么办,就不管了?

    发泡餐具"公关合同"引质疑

    在众多质疑声中,有媒体曝光了一份由"广东省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企业联合体"与"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所谓"公关合同".合同约定:由律所负责与相关部门沟通,加快推动发泡餐具的解禁进程。

    消息一出:"公关"二字和450万的费用,都让舆论哗然、继而怀疑解禁政策的背后有猫腻。本台记者今天就此专访了涉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周小清。

    媒体曝光的这份《专项法律服务协议书》签订于2012年1月12日,合同约定由律所负责担当企业联合体的法律顾问,并与相关主管、监督部门和新闻媒体沟通,加快推动发泡餐具的解禁进程,400万的金额是一个风险代理。

    周小清表示,这一协议属实,但只是一个非常正常的律师代理行为,媒体是在利用夸大的操作方式刻意引导公众联想所谓的"阴谋论".

    周小清:我们当初想的"公关"这个词呢,实际上是想请几家媒体来做一些专题报道,这个是媒体的公关,到了他这里就变成了特指的政府的"公关",这个是不符合事实的。

    记者:那你们在政府方面做的协商工作主要的内容和形式是什么?

    周小清:可以负责任的告诉你,我们签这个合同,都是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赋予的相应权利,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当事人共同商议签署的合同。我们是受企业委托的,需要去这么多部门反映他们的实际情况,传递他们的呼声,所以不可能说,这么多部门都向媒体暗示的去"公关"了,也不可能做到。

    巨大的市场需求使得十几年来,这一禁令下的行业仍在生存。据周小清介绍,当年发改委禁令发布时,让很多从业企业措手不及,从法律的角度,这一禁止性的行为本就存在问题。

    周小清: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政府做一个禁止性的行政行为,是要有法律依据的,如果没有这个法律依据,就必须要变更这样的行为,这个也是当初我们和相关部门沟通的一个主要立足点,现在的政策改变了,只能说他顺应了科学,顺应了市场的需要。

    此外,根据发改委官方消息,在上述合同签订前的2011年,发改委就已在根据部分协会、学会和专家的建议及其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情况,决定"暂将'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保留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淘汰类中,待适当时机从淘汰类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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