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短短11个月内,江西南昌市一名男子严某伙同他人,私设屠宰点,私宰生猪总价值达1800余万元。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严某有期徒刑5年零3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9月20日至2011年8月20日,严某伙同黄某(在逃)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南昌市东湖区一处废旧仓库内私设生猪屠宰点,由黄某负责提供场地、水电等,严某负责生猪收购、宰杀、销售。期间,严某从南昌市周边的生猪养殖户中大肆收购生猪,总价值达1800余万元,而后在私宰点宰杀,猪肉销往南昌市各大菜市场,从中牟利。
法院审理认为,严某扰乱生猪屠宰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