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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首次明确地沟油定罪标准

   日期:2013-05-04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381    

  南都讯 记者王殿学 实习生邹帆 昨天下午,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规定,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将适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进行定罪。司法解释今日起施行。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当前食品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数量大幅攀升,重大、恶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一些不法犯罪分子顶风作案,例如相继出现的瘦肉精、毒奶粉、毒豆芽、地沟油、问题胶囊、病死猪肉等系列案件。

  司法解释明确使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构成犯罪。《解释》明确提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为依法惩治此类犯罪,《解释》第九条首次从三个方面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问题:一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如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明确此类“反向添加”行为同样属于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二是基于国家禁用物质具有的严重危害性,明确国家禁用物质即属有毒、有害物质,凡是在食品中添加禁用物质的行为均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三是基于当前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药物易发多发的特点,如在减肥保健食品中添加副作用危害严重的“西布曲明”等药物成分,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伟哥”等,明确规定对此类行为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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