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养护珠江生物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维护广大渔民群众长远利益,促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渔业法》、国务院《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有关规定和要求,在总结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长江禁渔期制度实施经验基础上,我部会同有关省(区)渔业主管部门和科研单位,就在珠江流域实施统一禁渔期制度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初步拟定了实施方案。现就禁渔期制度主要内容及有关问题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一、关于珠江禁渔期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禁渔水域范围。考虑到珠江水系渔业活动的集中程度,禁渔水域拟确定为珠江在江西、湖南、广东、广西、贵州和云南六省(区)的干流、重要支流及通江湖泊。珠江干流包括西江上游的南盘江、红水河、黔江、浔江和西江下游,支流包括东江、北江、柳江(含融江)、桂江(含漓江)、郁江(含邕江)和北盘江,通江湖泊包括抚仙湖、星云湖、异龙湖、杞麓湖和阳宗海。珠江入海河口水域界限由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研究确定,并报农业部备案。各省(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将其他河流、湖泊纳入禁渔范围。
(二)禁渔时间。综合考虑珠江生物资源保护、渔民群众接受程度和渔政管理能力等因素,禁渔时间拟安排在珠江鱼类繁殖集中的4—5月,具体为每年4月1日12时至6月1日12时。各省(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在执行统一禁渔期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延长禁渔时间,或同时执行现行禁渔制度。
(三)禁止作业方式。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国家级水产原种场需采捕珠江天然水产苗种、有关科研单位进行珠江渔业资源调查研究需进行捕捞的,经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农业部审批。
(四)实施时间。珠江统一禁渔期制度拟自2011年起实施。
二、实施珠江禁渔期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珠江水系水生生物资源丰富,拥有140多种特有鱼类,多种国家Ⅰ、Ⅱ级保护动物和进入中国濒危动物红皮书的鱼类,是我国南方水生生物资源的基因库和全国重要淡水渔业生产基地。近年来,随着珠江流域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珠江生物资源及其生境承受的压力不断加大。珠江水系各江段均受到不同程度污染,拦河筑坝等水上工程截断了鱼类洄游通道,鱼类产卵栖息场所不断缩小,捕捞强度远超渔业资源的承受能力;鳙、鳊、鳜、草鱼等主要经济鱼类资源日益衰退,鲥鱼、中华鲟等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难觅踪影。加大珠江生物资源养护力度,在珠江生物的主要繁殖期和幼体生长期实施禁渔,可以大大降低捕捞强度,减少对珠江生物产卵群体和幼体的损害,为其提供休养生息的机会,有效保护并逐步恢复珠江生物资源。
《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渔区和禁渔期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国务院《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明确要求在珠江等主要流域推行禁渔期制度。目前,全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增殖放流事业不断创新发展,在全社会形成了前所未有的规模和声势,得到了广大渔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明显增强,为实施珠江禁渔期制度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海洋伏季休渔和长江禁渔期制度平稳有序执行,取得了良好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云南、贵州、广东等省已经在部分江段、湖区或保护区内实施禁渔,为全面实施珠江禁渔期制度积累了经验。珠江流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珠渔委”)和沿江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经过20多年发展,执法机构不断健全,人员素质逐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不断增强,为实施珠江禁渔期制度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近年来,珠江流域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科研专家和渔民群众陆续提出实施珠江禁渔期制度的意见建议。珠渔委自2005年起开始组织调研,多次征求相关省(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水产科研单位的意见,4次在珠渔委年会等会议上组织论证,并提出珠江实施禁渔期制度的方案建议。在此基础上,我部研究提出了初步方案,并于2009年12月征求了珠江流域沿江省(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各地对实施珠江禁渔期制度都表示支持。
三、关于禁渔期间部分渔民生活困难问题
目前,在珠江作业的专业捕捞渔船约2.3万艘、专业捕捞渔民6.8万人,主要集中在广东和广西两省区;兼业捕捞渔民约5.8万人,主要分布在广东、广西、云南和贵州四省区。生活比较困难的主要是连家船渔民,目前约有5200多艘、1.2万人。
从海洋伏季休渔和长江禁渔期制度实施情况看,禁渔期间渔船不生产,减少了柴油等渔需物资消耗,降低了捕捞生产成本,渔业资源得到养护;开捕后,渔获物数量增加、个体增大、质量和价值提高,渔业生产节本增效,渔民全年总收入有提高。实施珠江禁渔期制度将对渔民节本增收起到积极作用。我部将会同地方政府和渔业部门在禁渔期间加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力度,增加渔业资源,加强渔政管理,争取开捕后渔民有更好的收入。同时,认真组织落实好中央财政对捕捞渔船的柴油补贴政策,缓解困难渔民在禁渔期间的生活困难。对禁渔期间生活确有困难的渔民,特别是完全以捕鱼为生的连家船渔民,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将其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或给予必要的生活困难补助。
欢迎广大渔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请于2010年7月31日前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我部渔业局。
联系电话:010-59192958;
传 真:010-59192965;
E—mail:fisheries@agri.gov.cn。
二O一O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