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3-06-14
【生效日期】 2013-07-01
【效 力】
【备 注】
相关绿办(中心):
为了贯彻落实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强化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职能,进一步加强续展工作,提高续展率和续展工作效率,中心在总结江苏、山东、黑龙江三省续展改革试点经验和征求相关省级工作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决定选择16个省级工作机构先行开展续展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内容
将原由中心承担的续展产品最终审核工作下放到省级工作机构,与续展受理、初审、现场检查一并由省级工作机构实施,审核合格后报中心备案,中心依据备案材料颁发《证书》。
二、工作要求
续展工作改革是绿色食品新管理体制下一项重要的制度机制创新,对实现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现实和战略意义,必须高度重视,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确保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相关省级工作机构要把提高续展率和续展工作效率作为提高发展质量和促进稳定发展的重要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领导分工、工作部门和目标任务,制定工作计划,落实保障措施。强化地(市)县工作机构的职能作用,做好续展申请、材料初审、现场检查等环节的工作。
(二)确保工作质量。续展工作质量事关改革成效,相关机构必须将其摆在续展工作的首位,切实履行《责任书》明确的职责,一丝不苟,严格要求。要十分注重审核质量,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材料真实性、检查规范性、审核有效性。要十分注重时效性,严格执行超过时限一律不按续展办理的规定,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按期完成续展,避免企业受到不必要的损失。要加强检查员队伍建设,加强业务培训,强化责任意识,提高综合素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工作实施细则,建立考核制度,完善工作机制。
三、强化管理措施
下放续展审核工作后,中心将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畜禽产品及其加工品、人工养殖的水产品及其加工品、蜂产品、主要原料来自省外绿色食品企业或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的加工产品,其续展审核工作,暂仍由中心负责。
(二)中心对上报备案的续展审核材料按一定比例进行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将返回省级工作机构。对不合格率持续较高的省级工作机构,中心将提出告诫和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三)建立续展工作督导制度。中心将组织检查员和有关专家对各地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省级工作机构也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跨地市的续展督导检查,强化监督机制。
(四)将上报备案材料的抽查情况记入中心的检查员工作档案,纳入检查员考核评定体系。省级工作机构也要相应建立检查员工作档案及考核制度,加强对检查员考核评定。
四、有关保障措施
中心对续展工作给予专项经费支持。对省级工作机构的工作补助费,将续展产品的返还比例提高到35%。与其他工作补助经费一并拨付。所增加的部分主要用于续展工作,其使用管理按中心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五、其他事项
续展审核工作下放后,依照中心制定的《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续展审核工作实施办法》执行,自2013年7月1日实施。请相关省级工作机构于6月30日前,将续展工作分管领导、工作部门及部门负责人的名单和联系方式,报中心备案。
联系部门:认证审核处 联系人:宫凤影
电话:010-62191407 010-62122266-2031
传真:010-62113258
Email: rzshc@greenfood.org
特此通知。
附件:1.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续展审核工作实施办法
2.先行开展续展审核改革工作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名单
2013年6月14日
附件1:
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续展审核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提高续展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工作机构负责受理续展申请、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实施审核及相关工作。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续展材料的登记、监督抽查和颁证工作。
第三条 畜禽产品及其加工品、人工养殖的水产品及其加工品、蜂产品、主要原料来自省外绿色食品企业或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的加工产品,其续展审核工作,由中心负责。
第四条 承担续展审核工作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有领导专门负责续展工作。
(二) 有确定的工作部门和专职检查员负责续展工作。
(三) 辖区内有数量充足、资质齐全、专业能力强、工作质量高的检查员队伍,能够满足续展审核工作需要。
第五条 续展工作执行以下程序及要求:
(一) 省级工作机构应完成续展申请受理、材料初审、现场检查和产品抽样等工作,必要时组织进行环境质量监测。
(二) 省级工作机构组织2名(或2名以上)检查员对续展申请材料、现场检查评估表、产品检验报告、环境质量监测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填写《绿色食品 续展报告》(见附件1),并分别由检查员和省级工作机构负责人在报告上签字确认。审核必须确保续展材料完备有效,申请人缴清前期标志使用费。承担现场检查的检查员不得参与同一申请人的审核工作。
(三) 省级工作机构应在续展产品绿色食品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完成审核,并将审核合格的续展材料原件报送中心,以备监督抽查,同时将所报材料备份留存。
(四) 中心以审核结论作为续展决定依据。监督抽查意见与审核结论不一致时,以监督抽查意见为准。
(五) 中心主任做出续展批准决定。
(六) 续展申请人与中心签订《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履行相关手续后,中心颁发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 中心将对审核工作予以监督抽查:
(一) 每月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续展材料进行监督抽查。
(二) 监督抽查意见分为“同意审核结论”、“需要补充材料或进一步核实情况”及“续展不予通过”三种情况。
1. 需要补充材料的,中心向省级工作机构发送《绿色食品续展监督抽查意见单》(见附件2),省级工作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充材料报送中心;需进一步核实情况的,中心于10个工作日内派检查员现场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2. 续展不予通过的,中心将不予通过意见通知省级工作机构,并由省级工作机构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续展审核实施细则,并报中心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省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续展综合审核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2:
先行开展续展审核改革工作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名单
1、 天津市绿色食品办公室
2、 河北省绿色食品办公室
3、 大连市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4、 黑龙江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5、 黑龙江省农垦绿色食品办公室
6、 上海市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7、 江苏省绿色食品办公室
8、 浙江省绿色食品办公室
9、 宁波市绿色食品办公室
10、 安徽省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
11、 福建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12、 江西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13、 山东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14、 湖北省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
15、 四川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16、 甘肃省绿色食品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