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3-06-14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各地绿办(中心):
为了贯彻落实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强化属地管理职责,中心在总结江苏、山东、黑龙江三省改革试点经验和征求部分绿办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启动绿色食品颁证制度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内容
颁证制度改革以提高颁证率和颁证工作效率为目标,主要内容有三项:一是由省绿办负责组织企业签订《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发放《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以下简称《证书》);二是由省绿办通过农业部“金农工程”—“绿色食品审核与管理系统”下载《合同》,并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企业签订《合同》;三是中心统一向省绿办寄发《证书》,经省绿办转发企业。
颁证改革覆盖所有省级绿办,涉及所有初次办证和续展办证的企业及其产品。
二、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颁证改革是贯彻《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推进绿色食品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工作机制的积极探索,意义重大。各地绿办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明确颁证工作分管领导、业务部门及具体负责人员,统筹和协调审核与颁证工作,同时加强对地(市)县颁证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二)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各地绿办要依据中心《绿色食品颁证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见附件1),按照职责分工、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开展颁证工作。承担颁证工作的人员要实时登录“绿色食品审核与管理系统”,及时下载有关办证文件,并通知企业签订《合同》、缴纳费用。抓紧向已完成办证手续的企业发放《证书》,保证企业及时用标。
(三)加强颁证督办工作。各地绿办要通过“绿色食品审核与管理系统”,及时查询和掌握辖区内企业办证进展信息,主动加强与企业的联系,督促其签订《合同》和交纳费用。未补交欠费的续展企业,不予颁证。要严格遵守办证时限规定,督促企业务必在3个月内将《合同》返回中心,过期将视为自行放弃办证。要严格执行续展和年检的有关规定,及时清缴欠费,以免影响颁证率。
(四)积极创造工作条件。各地绿办要安排专人,并配备联网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确保颁证工作正常运行。中心对各地绿办的颁证工作给予专项经费补助,具体按《绿色食品颁证工作经费补助实施办法(试行)》(见附件2)执行。
(五)抓紧做好准备工作。一是尽快熟悉相关改革制度。中心已对《办证须知》和《合同》文本(见附件3、附件4)作了相应的修订,请各地绿办认真组织研讨,并积极向企业宣讲。二是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订《绿色食品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并建立配套工作制度。三是抓好培训工作。“绿色食品审核与管理系统”上线试运行启动时,中心将组织专题培训(另行通知),请各地绿办务必安排专人参加。
三、其它事项
(一)办证文件包括《办证须知》、《合同》、《绿色食品防伪标签订制说明及订单》,请各地绿办下载后一并寄达办证企业。
(二)中心将于7月份进行“绿色食品审核与管理系统”试运行,8月1日正式运行,请各地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尽快适应颁证改革工作。
(三)请各地绿办于7月1日前,将《绿色食品颁证工作联络表》(见附件5)报中心标志管理处备案。
有关颁证改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中心标志管理处反映,涉及“绿色食品审核与管理系统”操作运行方面的问题,请及时与中心市场信息处联系。
标志管理处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斌斌 电话:010-62191419、62191420
传真:010-62133552 Email:62191419@163.com
市场信息处联系方式:
联系人:常筱磊 电话:010-62122266-4031
传真:010-62132976 Email:341049040@qq.com
特此通知。
201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