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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娄政办函〔2013〕32号)

   日期:2013-06-19     来源: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59    
      【发布单位】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娄政办函〔2013〕32号
【发布日期】 2013-04-22
【生效日期】 2013-04-22
【效    力】 
【备    注】 http://www.hnloudi.gov.cn/Item/102182.aspx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的《娄底市粮食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7年12月26日印发的《娄底市粮食应急预案》(娄政办函〔2007〕164号)同时废止。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2日

  娄底市粮食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警系统

  3.2  应急报告

  4.应急响应

  4.1  等级划分

  4.2  应急响应启动

  4.3  Ⅲ级响应

  4.4  Ⅱ级、Ⅰ级响应

  4.5  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总结评估

  5.2  应急经费和清算

  5.3  应急补偿、补助和抚恤

  5.4  应急能力恢复

  6.应急保障

  6.1  粮食应急储备

  6.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6.3  粮食主渠道保障

  6.4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6.5  通信保障

  6.6  经费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制定与实施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监测和控制市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南省粮食应急预案》、《娄底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储存、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粮食事权对粮食应急工作各负其责;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认真做好应对准备;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及时作出应急反应,迅速、果断采取措施处置。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粮食应急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娄底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粮食局局长、市发改委副主任任副指挥长,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市统计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农发行、中储粮新化双峰直属库、娄底火车站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由市粮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

  启动并终止应急响应;建立健全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工作责任制;督查和指导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通报相关部门(单位);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联系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市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粮食应急工作;综合汇总有关情况,起草相关文件和简报;完成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粮食局  负责监测市场粮情;会同市相关部门(单位)完善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含市级储备油,下同)的建议;负责应急粮源的组织、加工、调运和供应;实施最高、最低库存量管理。

  市发改委  会同市粮食局负责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工作,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会同市粮食局等部门(单位)负责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建立粮食供需抽查制度,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

  市公安局  负责组织、指导和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确保调运粮食应急车队的道路交通畅通;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市财政局  负责对市级粮食应急网点建设、维护,设备配置,应急演练及宣教培训等给予必要经费支持,并视当年粮食应急事务发生情况及应对处置效果酌情给予奖励。

  市农业局  负责掌握粮食生产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促进产需基本平衡。

  市商务局  负责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组织协调应急粮食的进出口。

  市工商局  负责粮食市场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监管;依法打击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及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奇居、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市质监局  负责粮食加工环节监管,依法查处加工环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市物价局  负责监控市场粮食价格,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牵头制定粮食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市统计局  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

  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涉粮重大突发事件现场的记者管理、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工作。

  农发行娄底分行  负责落实采购、储存、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中储粮新化双峰直属库  负责中央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

  市交通运输局、娄底火车站  根据粮食应急工作需要,及时安排应急粮食的运输。

  3.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警系统

  市粮食局、市发改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市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市内外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送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提供依据。

  县(市、区)相关部门(单位)加强对辖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按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尤其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状态及时报告。

  3.2  应急报告

  市粮食局、市发改委会同市商务局建立健全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在发生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形或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形及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下,县(市、区)粮食、发展改革、物价和商务部门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并通报公安机关。

  4.应急响应

  4.1  等级划分

  粮食应急状态分为Ⅲ级(市级)、Ⅱ级(省级)、Ⅰ级(国家级)三级。

  4.1.1  Ⅲ级(市级):在全市较大范围内或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以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4.1.2  Ⅱ级(省级):在两个以上市州或省会城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或超出市州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以及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以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4.1.3  Ⅰ级(国家级):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或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以及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4.2  应急响应启动

  出现Ⅲ级、Ⅱ级、Ⅰ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分别由市、省、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

  4.3  Ⅲ级响应

  4.3.1 出现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并通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报告情况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一次动用市级储备粮3000吨以下的,经市人民政府授权,按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和娄底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由市粮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直接下达动用命令。

  (2)动用市级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3)动用市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价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4)动用县(市、区)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资金安排、补贴来源、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

  (5)其他配套措施

  4.3.2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迅速采取各项应急措施。

  (1)市粮食应急指挥部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迅速采取应对措施,作好应急行动部署。必要时会同新闻媒体发布相关信息,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

  (2)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具体落实粮食出库地点,及时拟定上报重点运输计划,商有关部门(单位)合理安排运输,确保粮食及时调拨到位。市级储备粮实行送货制或取货制,调运费用由调入方负担。

  (3)在市内粮食供不应求确需动用省级储备粮时,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动用省级储备粮仍不能解决应急供应时,按规定报请批准后动用中央储备粮。

  (4)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依法依规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并依法给予补偿。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实行粮食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

  4.3.3  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立即按照职责落实应急措施。

  (1)24小时监测本行政区域粮食市场动态,并及时将情况上报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县(市、区)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等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防止恐慌心理的产生和蔓延,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3)迅速认真执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4  Ⅱ级、Ⅰ级响应

  出现Ⅱ级、Ⅰ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在上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部署下,开展各项粮食应急工作。

  4.5  应急结束

  粮食市场恢复正常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及时终止应急响应,宣布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总结评估

  各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对粮食应急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估,研究改进措施,提高粮食应急能力。

  5.2  应急经费和清算

  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对应急动用市、县(市、区)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清算。对应急动用的市、县(市、区)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市农发行会同市粮食局清算并收回贷款。

  5.3  应急补偿、补助和抚恤

  各级人民政府对因参与应急处置致病、致残、伤亡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补助和抚恤;对参与应急处置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费用和劳务依法给予补偿。

  5.4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或适当进口等措施,补充市、县(市、区)粮食储备及商业库存,恢复粮食应急能力。

  6.应急保障

  6.1  粮食应急储备

  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6.1.1  进一步优化市、县(市、区)储备粮的布局和品种结构,加强市、县(市、区)储备粮的管理。全市应按照“产区保持三个月销量,销区保持六个月销量”的要求,建立和充实地方粮食储备,并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及粮食应急的需要,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

  6.1.2  市人民政府按照保证所在城市10天以上市场供应量的要求建立成品粮储备,增强应对市场波动的能力。

  6.1.3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均应按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市、县(市、区)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义务。各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的监督检查。

  6.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6.2.1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保障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掌握、联系,并扶持一批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市级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县(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也要相应指定县级应急加工企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

  6.2.2  建立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按照国家“每10万人口至少设立1个应急供应点”的要求,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和军供网点及连锁超市、商场和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并实行挂牌管理。县(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也要相应选择认定一些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对这些企业实施挂牌管理。

  6.2.3  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由粮食、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单位)选择一些经营信誉好、运力调度能力强的运输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运输任务;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并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6.2.4  市、县(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分别与市、县(市、区)级应急指定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企业动态;县(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将县级应急加工与供应指定企业名单报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应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6.3  粮食主渠道保障

  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形成统一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同时,充分发挥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在粮食应急调控中的主渠道作用。以县(市、区)为单位,要保留1-2家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通过改革体制、创新机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加强和改善基础设施和技术力量,使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成为粮食应急调控的主体。

  6.4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加强市、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城市及其他重点地区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工作,确保粮食应急的需要。

  6.5  通信保障

  各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在粮食应急状态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6.6  经费保障

  市、县(市、区)级粮食应急网点建设、维护、设备配置以及日常应急管理工作等必要的经费,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市、县(市、区)级财政预算解决。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粮食局负责加强对本预案的宣传和培训,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提高粮食应急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

  对在粮食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粮食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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