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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家禽产业发展的通知(陕政办发 〔2013〕40号)

   日期:2013-06-19     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113    
       【发布单位】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 〔2013〕40号
【发布日期】 2013-05-24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shaanxi.gov.cn/0/104/9988.htm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期,受部分省市发生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影响,我省禽类产品消费大幅下降,对家禽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为稳定家禽产业发展,保障市场有效供给,促进农民增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护种禽生产能力。种禽是支撑家禽业发展的重要基础,要加大对种禽生产的保护力度,对持有符合时限要求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且存栏1000只以上的祖代种鸡场、5000只以上的父母代种鸡场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每存栏一只祖代鸡补贴100元,补贴资金由中、省财政负担;每存栏一只父母代种鸡补贴10元,补贴资金由省财政负担。具体补贴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制定。

  二、扶持家禽规模养殖。积极鼓励支持发展家禽规模养殖,对规模养殖场和专业合作社发展家禽产业的贷款,由市、县(区)财政给予贷款贴息,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政府制定。金融机构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做好风险控制的基础上,对已发放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适当给予展期,对流动资金贷款逾期的受损企业酌情办理转贷手续。

  三、扶持屠宰加工企业发展。即日起至2013年8月20日,对全省从事家禽屠宰加工的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支持,并督促已签订收购合同的禽类加工销售企业按合同价及时收购。鼓励企业积极收购禽类产品,集中宰杀、加工、储存,缓解产销矛盾,帮助养殖户减少损失。对储存禽类产品的加工企业,省财政安排资金给予储备费用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制定。

  四、稳定家禽市场流通。要认真做好省内家禽及其产品销售流通工作,鼓励冰鲜禽产品流通上市,不得随意关闭禽类交易市场,对检疫合格的产品不得随意封锁。要加强活禽流通的检疫监管,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发生地活禽向非疫情区调运。

  五、加强动物疫病防控。要抓紧组织开展动物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全面排查H7N9禽流感疫情。一旦监测出阳性或发生疫情,要立即组织对感染群的所有动物进行扑杀并做无害化处理,涉及的交易市场或屠宰场要立即关闭,经省农业厅与有关部门共同评估合格后,方可生产和经营。对因疫情扑杀禽类动物造成的损失,参照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通知》(陕财办农〔2004〕9号)确定的标准,由省、市、县财政予以补助,其中省财政承担90%,市、县财政承担10%,对于国家级扶贫工作重点县,省财政承担95%,市财政承担5%。

  六、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各级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家禽及其产品安全消费知识的宣传,消除消费者的恐慌心理,尽快恢复市场消费信心。各地要加强对养殖场(户)防控禽流感的技术指导,广泛宣传科学防控知识,提高饲养技术水平,促进我省家禽业稳定发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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