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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3〕24号)

   日期:2013-06-25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    浏览:65    
    【发布单位】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政发〔2013〕24号
【发布日期】 2013-06-09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shanxigov.cn/n16/n1203/n1866/n5130/n14752920/17357226.html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3年6月9日

  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建形式,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重点,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减少监管环节、明确部门责任、优化资源配置,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水平。要通过对监管职能和机构、监管队伍和技术资源的有效整合,逐步形成一体化、广覆盖、专业化、高效率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更好履行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监管责任,实现对食品药品的全程无缝监管,更好地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

  二、主要内容

  (一)整合食品药品监管职能和机构。为减少监管环节,确保上下协调联动,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原则上参照国务院整合食品药品监管职能和机构的模式,将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全部职能,卫生部门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能进行整合,组建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食品药品实行统一监管,同时承担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领导班子由同级地方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二)整合机关人员编制和监管队伍。各级工商部门要划转相应的监管人员、编制和相关经费,各级质监部门要划转相应的监管人员、编制和涉及食品安全的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装备及相关经费,确保新机构有足够力量和资源有效履行职责。

  (三)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及执法机构要吸纳更多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工作需要,加强监管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水平。市、县政府要增加食品药品监管投入,改善监管执法条件,健全风险监测、检验检测和产品追溯等技术支撑体系,提升科学监管水平。食品药品监管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四)健全基层管理体系。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可按区域设立食品药品监管派出机构。在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设立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推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快形成食品药品监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体系。

  (五)推动职能转变。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要以职能转变为核心,除按照国务院《指导意见》中明确整合和划转的职责外,要进一步推动职能转变,减少微观事务管理,能取消的坚决取消、该下放的要下放到位,真正做到不该管的不管不干预。要坚持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负责原则,最大程度整合分散在不同部门相同或相似职责,实现监管力量、执法力量、技术保障力量的优化配置。要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要加强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同时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行业自律作用,真正做到该管的管住管好,切实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科学化水平。

  三、有关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必须高度重视,加大力度,狠抓落实,确保如期按要求完成改革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级推进。省人民政府成立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编办。市、县政府也要成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改革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负责,推进本级改革工作。省编办负责拟定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和配套措施,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市县的改革工作。市、县人民政府要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抓好本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省、市、县三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原则上分别于2013年上半年、9月底和年底前完成。

  (二)协调配合推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做好人、财、物的划转工作,特别是工商部门、质监部门要统筹做好本系统涉及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的机构、人员、编制调整工作。改革过渡期间,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和药品监管责任仍由原系统承担,并按既定部署做好相关工作。对实施改革需要修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部门要抓紧提出有关修改建议,按程序提请审议。

  (三)加强宣传和纪律约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新闻单位要搞好政策宣传,提高改革工作透明度。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和社会稳定。要严格执行有关编制、人事、财经纪律,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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