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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安全办关于限期上缴问题乳粉的公告

   日期:2010-09-11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485    


    为彻底清缴问题乳粉,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清缴问题乳粉的通知》要求,现公告如下:

  一、凡2008年9月14日(含)前生产的,2008年9月14日后生产未经检验的,三聚氰胺检测不合格的,过期、无标识的问题乳粉,均需清缴。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和藏匿问题乳粉。凡存有上述问题乳粉的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种养业单位和个人,应立即主动将问题乳粉上缴当地农业、质监、工商、卫生部门。凡2010年9月30日前主动上缴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逾期不上缴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广大人民群众和生产经营者应积极向当地农业、质监、工商、卫生部门投诉举报销售、使用、藏匿问题乳粉行为。

  市农业局举报电话:12316

  市质监局举报电话:96315(食品伙伴网备注:电话应为12365)

  市工商局举报电话:12315

  市卫生局举报电话:12320

二O一O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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