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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无公害农产品便捷式复查换证工作规范》的通知(闽绿[2011]16号)

   日期:2013-06-27     来源:福建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浏览:63    
     【发布单位】 福建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发布文号】 闽绿[2011]16号
【发布日期】 2011-05-23
【生效日期】 2011-06-01
【效    力】 
【备    注】 http://www.fjgreenfood.org.cn/Html/2011_11_09/8844_9814_2011_11_09_21039.html

  各设区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机构:

  为规范我省无公害农产品便捷式复查换证工作,进一步推进无公害农产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复查换证工作有序、高效地进行,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和《关于开展无公害农产品便捷式复查换证工作的通知》(农质安发[200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复查换证工作实际,特制定了《福建省无公害农产品便捷式复查换证工作规范》,请各机构按此规范执行。

  附件:《福建省无公害农产品便捷式复查换证工作规范》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

  福建省无公害农产品便捷式复查换证工作规范

  第一条 依据

  为做好福建省无公害农产品便捷式复查换证(以下简称便捷式复查换证)工作,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和《关于开展无公害农产品便捷式复查换证工作的通知》(农质安发[2008]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含义

  无公害农产品便捷式复查换证是指已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统称为申请人)在证书有效期满前,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提出重新换证申请,经确认合格准予换发新的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的过程。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具备以下条件的申请人可申请便捷式复查换证:

  (一)证书有效期内产品质量稳定、从未出现过质量安全事故的获证无公害农产品。除此之外的其他类型产品的复查换证仍按照原有程序办理。

  (二)申请便捷式复查换证的主体应当具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具有组织管理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承担责任追溯的能力。

  (三)申请人如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变更证书内容的,在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前提下,按照《关于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内容变更工作的通知》(农质安函[2005]62号)文件要求,附报变更相应所需材料。

  第四条 提交材料要求

  (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复查换证信息登录表》

  (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复查换证申请和审查报告》

  (三)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证书(复印件)

  (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和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复印件)

  第五条 程序及职责

  申请人在符合便捷式复查换证条件和《福建省无公害农产品年度监督检查管理规定》要求的年检合格的前提下,对省级工作机构印发的《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信息登录表》中的信息进行核对,签字、盖章确认后,向县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提交《信息登录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复查换证申请和审查报告》和原《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和《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原件。

  (一)县级工作机构职责。作为审查工作的起点,主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即在收到复查换证申请人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提交材料的初步审查和修改工作。同时,出具推荐意见后报地(市)级工作机构。

  (二)地(市)级工作机构职责。重点审核申请人的真实性、可靠性,即在收到县级提供的复查换证相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除必要的文件审查外,还要按省级工作机构的部署开展年度检查和现场检查工作。同时,出具推荐意见后报省级工作机构。

  (三)省级工作机构职责。审核的重点是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合格性及实际生产情况和申请材料的一致性,并完成产地认定证书的颁发,同时,出具相应意见后上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第六条 现场检查

  为确保产品质量安全,进一步掌握申请人生产管理情况和加强认证产品可追溯性,地(市)级工作机构应联合县级工作机构,结合申请人年度监督检查情况,对申请人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填报检查报告并存档备查。原则上要求对申请人在近两个年度内必须有进行过至少一次的现场检查,且对申请便捷式复查换证的现场检查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到期换证产品总数的5%,省级机构实行随机抽查制。

  第七条 应急措施

  为有效预防并及时监控获证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促进获证产品健康发展,按照《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通知》(农质安发[2007]3号)的要求,实施获证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在日常工作中及时发现和收集对获证产品质量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信息,结合获证产品实际生产管理和标志使用等情况,开展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一步确保换证产品质量安全稳定性。

  第八条 时效

  (一)新颁发的《无公害农产品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90日内按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和本规范重新办理换证手续。

  (二)无公害农产品证书有效期满超过3个月未办理产品复查换证或未通过产品复查换证手续的,原无公害农产品证书自动失效, 由市级工作机构统计确认后,以文件形式报送省级机构,由省级机构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统一上报。

  第九条附则

  (一)本规范由福建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规范自二O一一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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