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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欧盟对输欧海产品实施IUU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3-07-02     来源: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135    
     【发布单位】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9-12-31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bjciq.gov.cn/Contents/Channel_1198/2009/1231/25747/content_25747.html

  各有关企业:

  欧盟是我水产品出口第二大、进口第五大贸易伙伴。2008年9月29日,欧盟发布EC 1005/2008号法规(《预防、阻止和消除IUU捕捞法规》,以下简称IUU法规),2009年10月22日,欧盟发布EC 1010/2009号法规(《IUU法规实施细则》),并将于2010年1月1日正式实施。按照欧盟上述法规要求,向欧盟成员国家或地区出口的海捕水产品(以下简称"输欧海产品")在附具《卫生证书》的同时,还必须附具《捕捞证书》及《再出口证书》(见附件1)、《加工厂申明》(见附件2)等合法捕捞证明文件,否则将被拒绝入境。为做好欧盟上述法规的应对工作,保证输欧海产品贸易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做好应对工作

  各有关企业应认真学习,及时了解、掌握IUU法规,以确保输欧海产品顺利通关。

  二、严格输欧海产品原料控制

  自2010年1月1日起,各有关企业在向欧盟出口海产品原料时,应提供原料合法捕捞证明文件。

  (一)自捕原料。须有合法捕捞证明文件。

  (二)进来料加工原料。

  1. 来自欧盟成员国的原料。各有关企业应确保进口原料附具《捕捞证书》和(或)《再出口证书》,并须在报检时出具该类证书。

  2. 来自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原料。各有关企业进口原料如没有合法捕捞证明文件,其加工产品将不得对欧盟出口。

  三、做好输欧海产品成品报检工作

  自2010年1月1日起,各有关企业在办理输欧海产品成品出口报检时,应提供其原料合法捕捞证明文件。

  (一)原料来自自捕的成品。各有关企业在办理产品出口报检时应提供《捕捞证书》或其他合法捕捞证明文件。

  (二)进口原料加工复出口的成品。

  1. 原料来自欧盟成员国的成品。各有关企业在办理产品出口报检时,应提供《加工厂申明》、欧方出具的原料《捕捞证书》和(或)《再出口证明》。

  2. 原料来自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成品。各有关企业在办理产品出口报检时,应提供《加工厂申明》、出口国家或地区出具的原料《捕捞证书》。

  四、我局将开展合法捕捞证明文件审核及确认的工作

  我局在对进口原料、出口成品实施检验检疫时,将对合法捕捞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及确认工作。若企业提供了原料捕捞日期早于2010年1月1日的有效官方证明文件,则可免于提供合法捕捞证明文件。

  1. 《捕捞证书》、《再出口证书》等合法捕捞证明文件的审核。须由捕捞渔船船旗国、捕捞海域所属国,或欧盟成员国(《再出口证书》)官方签字盖章确认。若同一份合法捕捞证明文件所指原料均属同一报检批,须提供该文件原件;若同一份合法捕捞证明文件所指原料不全属同一报检批,须提供该文件复印件,并由检验检疫机构做好该合法捕捞证明文件核销工作。

  2. 《加工厂申明》审核及确认。我局将查验产品所用原料《捕捞证书》和(或)《再出口证书》、企业出具的《加工厂申明》是否符合欧盟要求,《捕捞证书》和(或)《再出口证书》与《加工厂申明》信息是否一致,并与货物相符。报检批涉及多批捕捞原料的,应审核所有捕捞批次的《捕捞证书》和(或)《再出口证书》,《加工厂申明》应涵盖所有捕捞批次《捕捞证书》和(或)《再出口证书》的信息,以确认是否合法有效。由检验检疫机构在《加工厂申明》中的指定栏目签名、盖章确认(一式三联)。

  五、加工企业自控要求。

  加工企业作为原料来源合法性的责任主体,应确保输欧海产品原料来源合法,并将原料捕捞合法性纳入产品追溯体系,建立专门的台帐和记录,记录原料来源和流向,留存合法捕捞证明文件。

  各有关企业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检验检疫局联系。

  联系电话:58619067、58619091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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