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3日,台湾地区动植物检疫部门发布“活鱼及配子和受精卵的进口检疫要求草案”,主要修订内容有:
1、在附表中列出了该检疫要求适用的活鱼及配子和受精卵的种类和疫病范围。
2、原产国的水产养殖区域或水产养殖厂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一是在最近至少两年实施了基本的生物安全措施,二是在装运前30天,通过取样和检测,附表中所列疾病的检测结果为阴性。
3、供人类食用的活鱼及配子和受精卵的进口也应满足该要求,卫生证书上应证明该批货物满足食品卫生管理法第11条的要求。
台湾地区“活鱼及配子和受精卵的进口检疫要求草案”详见:http://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10/sps/TPKM/10_3363_00_e.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