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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太原市食品生产领域废弃油脂及过期、不合格食品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3-07-05     来源:太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48    
      【发布单位】 太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3-04-22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tyzj.gov.cn/?sw=256&b=42613

  各县(市、区)质监局(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生产领域环节废弃油脂及过期、不合格食品处置的监管工作,对废弃油脂及过期、不合格食品建立信息流转记录档案和监管资料,严格规范不合格食品的回收、存放、和处置过程,杜绝食品生产企业不合格食品进行生产加工食品产品的行为。现将《太原市食品生产领域废弃油脂及过期不合格食品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落实相关工作。

  山西省太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4月22日

  太原市食品生产领域废弃油脂及过期、不合格食品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关于“建立健全食品退市、召回和销毁管理制度。”的要求,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太原市食品质量安全,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领域过期产品及不合格产品的监管,严防此类产品重新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依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总局《关于严禁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回收食品作为生产原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6】619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废弃油脂及过期、不合格食品包括:

  1.由食品生产企业自身或销售商,从流通领域收回的超过保质期的产品。

  2.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食品生产企业根据《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从流通领域召回的不合格产品。

  3.食品生产企业自身库房积压,出厂检验合格但未及时出售的,超过保质期的产品。

  4.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已完成包装,但出厂检验不合格不能出售的产品。

  5.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

  6.油炸类食品生产加工中产生的废弃油脂。

  二、健全制度、台账详细、记录完备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建立完善过期及不合格食品登记和销毁制度,要有专人管理并于显著位置公示。

  (二)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建立并及时如实填写过期及不合格产品登记台账。记录台账的数据必须和原料使用记录、生产过程记录、销售台账记录和仓库实际存储数量相符合。

  (三)过期及不合格产品登记台账需包含以下内容:

  1.从流通领域退回的不合格及过期食品:

  (1)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产品批次)、保质期、销售日期

  (2)退货单位(个人)及联系方式、退货数量、退货日期、退货人签字

  (3)回收食品存放地点、管理人员(签字)、存放日期(入库、出库)时间

  (4)销毁地点、销毁时间、销毁数量、销毁方式、企业负责人签字、库房管理人员签字、企业销毁人员签字

  2.未进入流通领域的不合格及过期食品:

  (1)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产品批次)、保质期、出厂检验情况

  (2)产品存放地点、管理人员(签字)、存放日期(入库、出库)时间

  (3)销毁地点、销毁时间、销毁数量、销毁方式、企业负责人签字、库房管理人员签字、企业销毁人员签字

  3.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半成)品

  (1)产品名称、日期、生产班次、生产工序、生产人(签字)

  (2)回收品存放地点、管理人员(签字)、存放日期(入库、出库)时间

  (3)销毁地点、销毁时间、销毁数量、销毁方式、企业负责人签字、库房管理人员签字、企业销毁人员签字

  (四)对于将过期及不合格食品出售给其他非食品生产企业用于非食用产品生产的,售出食品生产企业应做好登记备案,并将备案资料留存三年以上。

  (五)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向当地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过期及不合格食品的登记情况和销毁情况。

  (六)对于食品生产企业需要集中销毁、数量较大(大于500kg)的过期及不合格产品时,在暂存期间应做好库房存储记录,并及时向当地县(市、区)质监部门报备。集中销毁时,应有质监部门执法人员到场监督并留存相关的现场影像及文字资料。

  (七)严禁我市任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购买废弃油脂及过期、不合格食品。

  三、严格管理,加强监管,严厉打击

  (一)各县(市、区)质监局(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在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时,应认真查看企业过期及不合格食品记录台账,并到库房根据记录严格检查核实。

  (二)督促企业做好过期食品和不合格食品的登记记录,监督企业进行数量较大(大于500kg)的废弃油脂、过期及不合格食品的销毁工作。

  (三)在日常监管和执法中,发现企业违反相关规定,购买、储存过期食品及不合格产品,并作为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的,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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