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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3-07-08     来源: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50    
      【发布单位】 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3-05-30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xizangfda.gov.cn/WS01/CL0025/280.html

  各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西藏自治区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5月30日

  西藏自治区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监管,整顿和规范我区保健食品市场秩序,有效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以下简称“四非”)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刑法修正案(八)》、《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下称《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有关保健食品监管的规定,按照国家总局工作部署,自2013年5月至9月在全区集中开展专项行动,以规范市场秩序为基础,以整治保健食品“四非”为重点,以拒绝假劣、净化市场、保障安全为目标,以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重点案件为突破口,在全区范围内形成打击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态势,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安全。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为切实做好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在国家总局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王寿碧

  副组长:周文凯、车明凤、黄元贵

  成 员:苏东辉、熊何礼、王艳、米玛次仁、秦晓侠、阿萍、杨凤英、泽仁拉珍、雷友军、拉巴次仁、达瓦仁增、刘吉爱、普巴扎西

  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工作组、新闻宣传工作组、技术支撑工作组、督导检查工作组。

  各工作组人员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工作组

  负责人:车明凤

  成 员:米玛次仁、秦晓侠、杨凤英、泽仁拉珍、拉巴次仁、达瓦仁增

  主要任务:负责向国家总局、区政府请示报告,拟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筹备会议、监督检查、实施产品抽样、案件查处、广告监测、汇总信息、总结报告、协调相关工作。做好舆情监测、12331热线接听、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办理及投诉举报分析汇总工作。做好专项行动经费及物资保障工作。指导各地(市)局开展专项行动工作。

  (二)新闻宣传工作组

  负责人:王寿碧

  成 员:苏东辉、雷友军、次仁洛布

  主要任务:负责宣传策划、新闻发布、跟踪报道、政策解读等,负责社会沟通。

  (三)技术保障工作组

  负责人:熊何礼

  成 员:阿萍、刘吉爱、普巴扎西

  主要任务:负责检验检测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提供检测方法和产品技术要求(质量标准),核对产品企业标准,指导和规范检测结果判定,提供相应技术保障等。

  (四)督导检查工作组

  负责人:周文凯

  成 员:车明凤、黄元贵、苏东辉、熊何礼、王艳、米玛次仁

  主要任务:负责专项行动各项任务的督导落实。

  各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专项工作要求,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加强部门联动。制定本辖区专项行动工作具体实施方案,负责落实辖区专项行动任务和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三、打击重点和法律依据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刑法修正案(八)》、《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此次专项行动中,发现“四非”行为的,一律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报国家总局吊销相关产品许可证明文件;涉及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封存、下架、责令企业召回并监督销毁。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要求是:

  (一)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行为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八十七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地下黑窝点生产保健食品的;

  2.企业未经许可生产保健食品的;

  3.在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掺杂掺假或者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保健食品的;

  4.生产的保健食品存在重金属、微生物超标等质量问题的;

  5.违法违规委托生产的。

  遇有特殊情形,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四条、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二)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经营行为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八十七条、九十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未经食品流通许可或保健食品流通许可经营保健食品的;

  2.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声称特定保健功能产品的;

  3.经营保健食品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

  4.以会议、讲座等形式违法销售保健食品的;

  5.市场开办者对入场的保健食品经营者未履行市场开办责任的;

  6.国家总局下发的“各省市涉及保健食品投诉举报案件”中涉及的产品。

  遇有特殊情形,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四条、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在生产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压等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的;

  2.明知保健食品存在非法添加药物,仍然继续经营的。

  (四)打击保健食品非法宣传行为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九十四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中夸大功能范围的;

  2.宣称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的;

  3.虚构保健食品监制、出品、推荐单位信息的;

  4.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5.不按照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内容发布广告的。

  四、阶段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从2013年5月底开始至9月底,分为检查整治、案件查办和规范提高三个阶段进行。三个阶段的工作任务互为衔接,时间进度服从工作质量,重在解决问题和排除隐患,其中检查整治、案件查办两个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原则上应于8月31日前完成,规范提高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应在9月20日前完成。

  (一)检查整治阶段的主要任务

  1.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总局要求,制定全区专项行动方案,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组织对个别重点案件线索开展飞行检查和暗访,对各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专项行动工作进行督查。

  2.各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辖区具体检查方案,并于6月5日前上报检查指导组。各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加大对辖区内保健食品“四非”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尤其要对保健食品主要集散地和市场等进行全覆盖的监督检查。

  3.各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压等四类保健食品进行快速检测,发现可疑产品及时送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局管理局将统一发放保健食品快速检测箱及检测试剂。在专项行动期间,如需追加检测试剂,请各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前上报自治区综合协调检查工作组。

  4.实行重大案件每周报告制度和阶段进展情况报告制度。各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周一下午17:00前上报重大保健食品违法信息,未发现的实行“零报告”制度。每月5日前将上月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及统计报表上报自治区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工作组。

  (二)案件查办阶段的主要任务

  1.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国家总局批转案件查处工作。对各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案件查处工作进行指导,与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协调配合。负责组织协调跨省、跨区县等重大案件的办理。汇总分析案件查办情况并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对专项行动工作中发现的疑难问题和重大案件及时上报国家总局。

  2. 各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工作。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调查处理,追根溯源、一查到底,着力突破一批群众举报的线索、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移送一批刑事案件,形成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力。如遇疑难问题和重大案件及时上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规范提高阶段的主要任务

  1.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总结,对一些好经验、好做法,努力形成长效监管机制。组织研究制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生产许可、生产经营监管、委托生产管理、标签说明书管理、广告审查等规定。

  2. 各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专项行动进行阶段性总结,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查找监管工作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督促企业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继续保持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精心组织。各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切实加强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推动专项行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各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部门的支持,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成立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工作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工作经费,为专项行动提供保障。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与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按照 “四个一律”的要求,该处罚的必须处罚、该曝光的必须曝光、该吊销许可证件的必须吊销、该移送公安机关的必须移送。

  (三)严肃工作纪律。要强化专项行动的工作纪律,对于工作不落实、协查不配合、监督检查走过场以及案件查处不力、通风报信、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强化社会监督。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新闻宣传,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积极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总局上报信息。在专项行动期间,涉及案件查处情况的信息,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发布。涉及重大案件的信息,发布前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报国家总局保健食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批准。同时,要发挥投诉举报作用,鼓励社会各界通过举报电话、网络,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保健食品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电话:12331)。

  (五)做好信息报送。各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及时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专项行动的工作进展、主要成效、重大案件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各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工作联系人于2013年6月5日和9月20日前报送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和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专项行动期间,每周一下午17:00前报重大保健食品违法信息,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专项行动阶段进展情况。

  联系人:泽仁拉珍;

  联系电话:0891-6818114;

  邮箱:149115693@qq.com。

  附件:1.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监督检查统计表;

  2.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案件处理统计表;

  3.重大案件保健食品违法信息周报表;

  4.自治区食品药品稽查局通过协查发现的假冒产品清单;

  5.各省市涉及保健食品投诉举报案件;

  6.各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打击保健食品“四非”联系人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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