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酒后伤人
法院查明,2012年2月25日13时许,刘某、韩某、丁某等20余人在隗某经营的房山区大石窝镇南尚乐村农家院饭庄聚餐,饭店向其出售啤酒及白酒若干。吃饭期间,刘某因喝酒问题与原告韩某发生矛盾,刘某用啤酒瓶击打韩某头部,造成韩某急性重型颅脑损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
2012年6月8日,房山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公诉刘某。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8年,判令被告人刘某及其法定监护人赔偿韩某医疗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157009.45元。
原告韩某的父母认为,丁某是聚会的组织召集者和付款人,餐厅老板隗某违反商务部“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规定,两人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遂把刘某、丁某和隗某诉至法院。
饭店老板违法售酒
法院判决认为,刘某直接造成原告受伤,他及其监护人应负主要赔偿责任,被告隗某违法向未成年人售酒,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在其过错程度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丁某虽是此次聚会召集人,但聚会与其本人无切身利益关系。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丁某召集聚会后应承担的安全注意义务不宜过高。原告要求丁某赔偿补充赔偿责任,法院难以支持。
考虑到原告的具体情况,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刘某及其监护人赔偿各项损失598715.2元,被告人隗某赔偿各项损失104655.062元。
被告不服判决要上诉
听到判决后,韩某的父亲情绪很激动,当庭表示要上诉。“我们很不满意,一定要上诉。”韩某的姑姑称,不仅是对金额不满意,且对法院认定丁某无需担责表示不满。
庭审结束,法官张黎透露,考虑到韩某的伤情和家庭状况,法院为韩某申请了5万元的司法救助资金。“最近孩子总体上有所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