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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151号)

   日期:2013-07-16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61    
     【发布单位】 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151号
【发布日期】 2005-10-21
【生效日期】 2005-11-01
【效    力】 
【备    注】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已于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我局在原产地域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和原产地标记(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基础上,重新组织设计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现将专用标志图案予以公布(见附件)。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将自2005年11月1日起开始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和原产地标记(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时间截止时间至2006年6月30日。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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