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05-10-21
【生效日期】 2005-11-01
【效 力】
【备 注】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已于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我局在原产地域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和原产地标记(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基础上,重新组织设计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现将专用标志图案予以公布(见附件)。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将自2005年11月1日起开始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和原产地标记(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时间截止时间至2006年6月30日。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已于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我局在原产地域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和原产地标记(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基础上,重新组织设计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现将专用标志图案予以公布(见附件)。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将自2005年11月1日起开始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和原产地标记(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时间截止时间至2006年6月30日。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