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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流通环节食品相关市场主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工商办〔2010〕137号)

   日期:2013-07-18     来源: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浏览:85    
       【发布单位】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川工商办〔2010〕137号
【发布日期】 2010-05-31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scaic.gov.cn/zwgk/gsgg/zcgg/201006/t20100621_66154.html

  各市、州工商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严格监督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食品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等市场主体切实履行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可追溯机制,省局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流通环节食品相关市场主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流通环节食品相关市场主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国家工商总局颁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等相关规定,为监督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食品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等市场主体切实建立并执行保障食品安全的制度,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可追溯机制,制定本意见。

  一、建立并执行食品流通安全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

  流通环节的所有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召回制度和经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食品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的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食品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经营者直接从生产者进货,应当查验其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从食品经营者进货,应当查验其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同时,食品经营者应当按所购食品品种和批次,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或进口食品的商检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供货者应当主动提供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为食品经营者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提供方便。食品经营者应当通过复印、记录、拍照等多种方式,记载留存查验情况资料备查。

  (二)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的经营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

  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食品经营者应当要求经营人员出具有效的个人健康证明才能上岗;食品经营人员(含食品经营者本人)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具体检查项目、承检机构指定等事项应当按照四川省的有关规定执行,食品经营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食品经营者还应当建立并执行经营人员健康档案制度,凡食品经营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应当将其调整到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其它工作岗位上。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和装订食品经营人员健康状况档案资料,存放在经营场所备查,并保存至食品经营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自行离岗或歇业之时。

  (三)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的食品召回制度。

  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食品经营者在收到食品生产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通知、检验机构、复检机构出具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检验报告、自行检验、直接发现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从柜台下架,清查库存,登记造册,妥善封存;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四)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食品经营企业在采购食品时应当要求供货者按照一式两联的食品进、销货台帐(详见本意见附件1)中的内容如实填写所销售食品,向供货者索取由其加盖印章的《食品进货凭证》,供货者留存《食品销货凭证》,并保留至规定时限。

  1、从事食品批发或批发兼零售的食品经营企业在购进食品时,按照前款要求办理。当向食品零售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学校、建筑工地、机关、企事业等集体单位食堂销售食品时,应当按照所销售食品如实填写一式两联的食品进、销货台帐,向购货方出具加盖其印章的《食品进货凭证》,自行留存《食品销货凭证》备查。购货方的名称,应当按照其营业执照上的名称或者单位的名称填写;经营者和餐饮服务经营者名称中未含区域名称的,应当按照颁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名称中的区域名称填写。

  2、从事食品零售的经营企业购进食品,应当向供货者索取由其如实填写并加盖其印章的《食品进货凭证》。

  3、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由企业总部参照上述规定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分销点凭企业总部签发的食品配送单销售食品;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购的食品,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鼓励企业总部采用高科技手段,如实记录购、销食品的信息并保存至规定时限。

  4、食品进口商在进口食品时应当按照食品进、销货台帐的样式,向出口商索取有效的食品进货凭证;当其在销售进口食品时,应当如实填写一式两联的食品进、销货台帐,向购货的食品经营者出具“食品进货凭证”,自行留存“食品销货凭证”并保留至规定时限。

  (五)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的食品进、销货台帐

  从事食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履行保障食品安全法定义务,为了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完善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凡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购进食品时应当向供货方索取有效的“食品进货凭证”并保存至规定时限。凡从事食品批发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向其他食品经营者或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食品或直接向学校、建筑工地、机关、企事业等集体单位食堂销售食品时,应当如实填写一式两联的食品进、销货台帐,并向购货方出具有效的“食品进货凭证”,自行保存 “食品销货凭证”至规定时限。

  (六)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建立并执行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履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2条所列管理义务,如实填写《入场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台帐》(详见本意见附件3)并妥善保存备查。凡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应当禁止其入场经营;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七)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的食品添加剂检查验收制度。

  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履行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建立并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查验食品添加剂合格证明和标识,按照食品添加剂生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得销售未能提供检验报告原件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食品添加剂。从事食品添加剂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在销售食品添加剂时,不能出具符合法律法规的销售凭证的应当如实填写一式两联的食品添加剂进、销货台帐(详见本意见附件2),自行留存《食品添加剂销货凭证》,以建立销货台账。同时,应当向购货方出具有效的《食品添加剂进货凭证》,以便食品添加剂零售者建立其进货台账。

  二、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基本要求

  (一)用于食品安全保障的相关凭证的制作与保存。

  食品经营者、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分别以销货或者进货的时间顺序,本着易于查阅、复制、保管的原则,将进、销货凭证,采用粘贴、装订或信息化等方式制作成纸质或电子化的台账,并在其封皮或软件里准确填写销货或进货的起止时间、每册总份数,存放于经营场所内备查;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建立《入场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台账》,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二)用于食品安全保障的相关凭证费用的承担。

  食品经营者、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在履行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等法定义务过程中,涉及相关凭证印制、信息录入等事项,应当自行承担相关费用支出。

  (三)鼓励印制经营者向市场相关方提供有偿服务。

  鼓励印制企业等按照本意见附件1、附件2的格式印制,并向食品经营者、食品添加剂经营者提供有偿服务。食品经营者、食品添加剂经营者也可按照本意见附件1、附件2格式自行印制进、销货凭证,可将本单位的名称、食品流通许可证号(只限食品经营者)、营业执照号、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等相对固定不变的内容一并印制。

  三、全面推行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各地工商机关要认真研究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措施,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的沟通协作,采取各种方式,积极向流通环节食品相关市场主体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规定,促使他们积极响应,努力将行政监管行为转化为食品市场主体的自觉行动。要加强监管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以全面掌握本意见的内容和要求,及时有效督导食品相关市场主体。已开展这方面工作的市、州局特别是已在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中推行类似食品进、销货台帐的市、州局要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所在辖区内食品经营者可继续使用已印制的相关凭证或票据,使用完毕后再按本意见有关格式内容印制使用,以达到统一、规范的目的。

  (二)加强宣传指导,着力监督执行

  各地工商机关要制定具体推进目标,力争三个月左右完成有关宣传、培训工作,并首先督促食品批发、零售企业建立相关制度,年内实现全覆盖。要及时进行检查评估,对宣传培训不到位、工作推进迟缓、经营者敷衍应付等问题,要查明情况,分析原因,认真加以解决;同时,要注意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要加大日常巡查监管力度,将食品相关市场主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情况列为巡查主要内容之一,确保巡查人员、内容、频次三到位,坚决纠正巡而不查,查而不实等现象。要加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和难点部位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流通环节食品相关市场主体的违法经营行为和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并公开曝光典型案件,以达到教育一家、带动一片的目的。

  (三)加强核查统计,及时报告情况

  各地工商机关要准确掌握食品市场主体的基数和变动情况,及时收集掌握落实本意见的进展情况,做到准确报送相关信息。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要着重反映实施本意见的具体做法,取得的成效,尤其是当地政府支持的具体措施,市场主体、行业协会的落实情况。2010年9月底和年底各报送一次综合情况。从2011年起,半年和年底各报送一次监督管理情况。

  附件:1、《食品进、销货台账》

  2、《食品添加剂进、销货台账》

  3、《入场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台账》

  4、《监督食品相关市场主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保障制度工作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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