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09-12-29
【生效日期】 2009-12-29
【效 力】
【备 注】 http://bo.io.gov.mo/bo/i/2010/02/despce_cn.asp#556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十一月二十一日第56/94/M号法令及第7/2004号行政法规修订的八月十七日第50/92/M号法令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一般食品添加剂的特定名称载于本批示附件一。
二、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性质而定的功能及其子功能分类载于本批示附件二。
三、以上两款所指的附件为本批示的组成部分。
四、废止第223/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
五、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长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