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3-06-25
【生效日期】 2013-06-25
【效 力】
【备 注】 http://www.fuzhou.gov.cn/zfxxgk/rmzfbm/bmxx55/gkxx/201307/t20130709_701972.htm?type=szf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通知》(榕政综〔2013〕61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福州市节日食品券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市)结合当地实际贯彻实施。
福州市物价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民政局
2013年6月25日
福州市节日食品券实施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加大对低收入群体的保障救助力度,缓解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带来的生活影响,发挥价格调节基金惠民利民的作用,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通知》(榕政综〔2013〕61号)文件,将在春节、中秋等特定节日向特定低收入群体发放食品免费供应券(以下称节日食品券),以保障特定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和节日需求,体现党和政府对特殊困难群体的关怀和照顾。
一、节日食品券的资金保障及责任分工
节日食品券所需资金,由福州市级价格调节基金支付。
福州市物价局负责测算、管理和分配节日食品券资金,制定节日食品券的发放方案,监督检查节日食品券的落实情况;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资金的安排落实及监督检查;民政部门负责提供节日食品券发放对象的基础数据和节日食品券的发放工作。
福州市物价局会同财政部门每年拟定价格调节基金具体使用方案时,应安排发放节日食品券的资金,专款专用。
二、节日食品券的发放时间和发放标准
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结合各方面的因素,节日食品券在每年春节前和中秋前各发放一次,暂定每次每人300元的发放标准,在限定期限内使用,不兑换现金,过期作废,遗失不补。
今后根据物价形势的变化,发放标准可作相应调整。
三、节日食品券的发放对象
节日食品券的发放对象包括城区革命五老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四、节日食品券的供应商品
节日食品券的供应商品限于基本生活必需主副食品,如米、油、面等粮油制品、肉、菜、蛋及糖、盐等调味品,由供应企业在收银系统中设置限制。
五、商品的供应商家
每年6月份前在媒体上公开征集供应商家,根据“公开、公正、利民、便民”的原则,通过考核评估、公开征集的方式,选择最佳的供应商家作为该年中秋和下年春节指定的供应单位。
商品供应商家的基本的条件:1、具有一定资质和良好的商业信誉,未受过价格或质量方面的处罚,正常经营2年以上,经营范围包含粮油、生鲜食品等主副食品的商贸连锁企业;2、企业规模较大,网点较多,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在福州市区年营业额在3000万元以上;3、能承担起本地区的供应任务,方便群众就近领取。
指定的供应商家应承诺做到:1、保证备足货源,足量供应指定品种的主副食品,不得缺斤短两;2、保证供应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商品质量,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3、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和便民利民的供应原则,对上门领取商品的服务对象,要和蔼热情接待,对行动不便的特殊困难人员,要组织人员及时送货上门;4、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监督,定期报送主要供应商品价格信息。
六、节日食品券的发放渠道
民政部门在各市、区、街道或派出机构设点负责发放节日食品券。市、区、街道或民政部门派出机构要事先整理统计本辖区内节日食品券发放对象的数量,准确核实现有数量,建立花名册,节日食品券发放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凭相关证明领取;对行动不便的特殊困难人员,可组织人员将节日食品券逐户送到,做到不错发、不漏发、不重发。
七、节日食品券的监督机制
1、节日食品券资金专款专用,不得转移、侵占或挪用,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监督,以确保节日食品券资金使用的安全、稳妥、高效。
2、民政部门要规范节日食品券发放的统计、整理、登记工作,规范各发放点的发放流程,应在节日食品券发放结束后,将发放情况提供给物价部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扣留、冒领节日食品券,以确保节日食品券及时发放到位。
3、加强媒体宣传,对节日食品券资金的安排、管理、使用通过媒体接受全社会的监督。每次落实节日食品券安排,要将节日食品券的对象及享受待遇、节日食品券资金的安排、管理、使用情况和节日食品券政策制度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此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