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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负责人就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条件审查细则答记者问

   日期:2010-11-05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510    
  备受社会关注的《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和《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修订工作告一段落,经过广泛征求意见,这两项审查细则于11月3日正式公布实施。这两项审查细则会对乳制品行业保障质量安全起到什么作用?我们应该如何看待细则中的新规定和新要求?带着这些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负责人。

    记者:乳制品质量安全一直备受全社会关注。在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后,此次国家质检总局又出台这两项审查细则,目的是什么呢?

    负责人:目的只有一个,就是通过督促企业满足基本的生产条件,保障乳制品质量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企业实行许可制度,也就是说,食品企业具备的基本生产条件必须经过许可机关审查合格之后,才能生产。为了实施生产许可制度,总局先后制定公布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文件。具体到这两项审查细则,它们就是对企业生产许可条件的进一步具体、明确、细致的规范,当然也是生产许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扣住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管理制度、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工艺流程、人员等基本生产许可条件及生产许可检验,结合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的特点,逐项作了细化。可以说,这两项审查细则,就是给乳制品生产企业制定了一个准入门槛。有了这个“门槛”,投资人设立这类食品生产企业时,必须遵守;许可机关在实施生产许可审查的时候,也必须遵守。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的精神,目前所有已经获得生产许可的乳制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必须重新进行生产许可申请,许可机关要重新进行审查。

    记者:按您刚才谈的,我理解审查细则就像是一把“尺子”,由监管部门执掌,用来“测量”生产企业。那么,我们该如何看待企业责任和监管责任之间的关系呢?

    负责人:这把“尺子”,企业当然也要使用。从法律上说,企业使用这把“尺子”,就意味着企业履行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质监部门则是要监督、督促企业切实负起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这两者缺一不可。

    在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基础上,质监部门对企业生产环节的监管已经初步建立了一系列基本制度。其中生产许可制度是对企业生产条件的监管制度,是各项基本监管制度中首要的制度。除此之外,质监部门还要对已经获得生产许可的企业,进一步实施若干基本监管制度,包括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抽查制度、召回监管制度、标识监管制度、执法查处制度等。这些基本制度侧重不同的角度,目的都是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为了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质监部门在健全和完善已有的制度的基础上,还将研究建立新的监管措施和制度。

    综上所述,对获得生产许可的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情况,质监部门将按照这些基本监管制度的规定,加强监管。对企业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行为进行惩处,直至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记者:我们看到,这两项审查细则与之前的细则相比,产品检验项目有所增加。这是出于什么考虑?这是否会加重企业负担,推动价格上涨?

    负责人:首先我们应该明确一点,审查细则中引用的食品检验项目,全部来自于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关于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检验项目的规定。审查细则只是负责对截止到其发布之日为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落实,没有权利新增或者删减任何食品检验项目。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检验是包括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在内的所有食品工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是说,检验就如同厂房、设备等其他基本生产条件一样,属于必不可少的生产成本之列。因此,所谓的生产企业因为落实检验责任而增加生产成本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之所以有人提出这样的问题,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企业对于自身应负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理解是不全面的。

    记者:我们注意到,两项审查细则中都规定了企业对产品的检验责任,那么如何来确保企业检验责任能切实落到实处呢?

    负责人: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生产企业是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应该说,严格认真的检验,既是对消费者负责,更是对企业自己负责。包括三聚氰胺检验在内的有关原料进厂和产品出厂的全部应检项目,是乳制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义务,也是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之一。检验结果的准确与否,也是对企业质量诚信水平的考验。

    需要澄清的是,企业检验并不能代替监管部门的监督抽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质检部门将对企业15%批次的原料乳进行三聚氰胺抽查检验,每周对企业的乳制品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并按计划实施风险监测。反过来说,监管部门的监督抽查也同样不能代替企业检验。

    记者:具体到企业检验的设备和方法,这些是否都是交由企业自己选择?

    负责人:这两项审查细则在引用了截止到其发布之日相关部门已经发布的所有检验方法标准的同时,还都明确了其实施之后相关部门新发布或新修订的检验方法标准对这两项审查细则自动生效。这就表明凡标准方法规定适用的仪器、设备,企业均可选择使用。

    需要强调的是,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0条的精神,这两项审查细则也规定,企业可以使用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验设备。但使用快速检验设备检验结果呈阳性时,企业应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方法进行确认。其中的“相关部门”是指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管等部门。

    记者:我注意到,审查细则中同时把“电子信息记录系统”作为基本生产条件。对于这个系统,应该怎么理解?

    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使用信息化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中关于建立电子信息追溯系统的要求,审查细则规定企业应建立电子信息记录系统,要求企业将规定的关键工序或关键控制点形成的信息实现电子化记录和传输,目的是方便监管部门、经销者和消费者获得所关注的信息。这也是企业加强过程管理、实现问题产品追溯的基础条件。具体来说,凡国内可供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选用的设备自带工作信息记录的,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选用;凡不自带工作信息记录的,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人工记录,并必须使用计算机录入和传输。

    记者:据我所知,这两个审查细则将于发布之日起实施,那么如果今后相关情况发生变化,细则该如何适应?

    负责人:细则本身需要根据相关情况的变化而及时修订,这次细则的修订就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在修订过程中,社会各界和广大网民为完善细则提出了不少好的意见和建议,在此质监部门表示诚挚的谢意,也衷心希望并热情欢迎大家继续关注食品生产监管工作,就细则的实施修订完善等随时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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