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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3]40号)

   日期:2013-08-01     来源:农业部    浏览:97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办医[2013]40号
【发布日期】 2013-07-23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SYJ/201307/t20130731_3544472.htm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25号)精神,按照中编办《关于印送<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的函》(编综函字〔2011〕144号)要求,近期,我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部门和有关单位下发了《农业部关于下达2013年兽药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的通知》(农财发〔2013〕26号),拨付了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经费,用于开展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快速检测、监督检查等工作。为确保做好2013年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制定实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督检测计划,将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的“瘦肉精”快速检测试纸条/盒(以下简称试纸条)要从我部备案产品中选择。快速检测过程中筛选出的阳性样品,县级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向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送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确证检测。各确证检测机构应及时将确证检测结果反馈送样单位并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三)经确证检测判定为阳性的样品,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溯源调查,并将涉嫌犯罪的相关人员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四)请河北、辽宁、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四川、陕西等省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协助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开展屠宰环节 “瘦肉精”检测采样,采集猪尿等样本开展监督检测。每个省选择不少于30家生猪定点屠宰场作为采样点,总采样检测量不低于1500份。

  二、检测范围

  (一)快速检测。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风险可控、监管有力”的原则,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选择生猪定点屠宰场(厂、点),科学确定采样点,采样点要覆盖每一个县(区、市),全年均匀采样,采样检测总量原则上不低于定点生猪年屠宰量的千分之一。

  (二)确证检测。经快速检测为阳性的样品全部进行确证检测。

  (三)确证检测经费和采样费如有节余,可适当增加快速检测抽检数量。

  三、检测品种

  每份样品检测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三种“瘦肉精”类物质。

  四、样品采集和检测方法

  (一)采样方法参照《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NY/T 763-2004)执行。

  (二)确证检测方法参照农业部相关标准(附件1)执行。

  五、其他要求

  (一)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相关技术培训,确保操作人员能熟练掌握样品采集和检测方法。

  (二)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专项监督检测工作,对检测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兽医局反馈。

  (三)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在8月31日和11月30日前将快速检测和确证检测的数据和结果(附件2)报农业部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汇总分析。农业部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应分别于9月底、12月底前将分析报告报我部兽医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农业部兽医局检疫监督处

  冯 梁 电话:010-59191431 传真:010-59191855

  电子邮箱:shyjjdch@agri.gov.cn

  2.农业部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王君玮 电话:0532-85633936 传真:0532-85632052

  电子邮箱:lunxunban@126.com

  附件:1. “瘦肉精”确证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

  2.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结果报送表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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