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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换证情况调研指导和饲料执法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黑牧饲〔2013〕125号)

   日期:2013-08-06     来源: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    浏览:115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 
【发布文号】 黑牧饲〔2013〕125号
【发布日期】 2013-08-01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hljxm.gov.cn:8002/new/show.jsp?newinfoId=104772

  各市(地)、县(市)畜牧兽医局,农垦总局畜牧兽医局:

  为进一步有效推动新的饲料许可制度和饲料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深入实施,规范和促进饲料行业健康发展,确保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确保2014年7月1日前如期完成全省饲料生产企业换证工作任务,我局制定了《黑龙江省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换证情况调研指导和饲料执法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

  2013年8月1日

  黑龙江省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换证情况

  调研指导和饲料执法督导检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有效推动新饲料许可制度和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实施,规范和促进饲料行业健康发展,确保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体要求为指导,以实施新饲料许可制度和加强企业规范化管理为抓手,全面贯彻实施新的饲料法规规章,通过现场调研指导和饲料专项整治督导检查,进一步促进饲料企业整合提升和规范生产,确保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为全省"两牛一猪"产业发展和质量效益型现代畜牧产业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物质支撑。

  二、工作任务与目标

  1、对辖区各类饲料企业进行分类调研指导。要按照《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饲料行政许可制度依法做好饲料企业换证工作的通知》(黑牧饲[2012]259号)文件要求,划分企业标准类别,深入生产企业,依法有效指导企业进行设备、生产工艺改造,着力推进企业联合重组和已具备新许可条件企业及时换证,解决企业不知现有设备是否达标和如何改造等具体难题,确保全省在农业部规定时限内完成换证工作。

  2、扎实有序推进饲料整治和如期完成各阶段整治任务。要按照《2013年全省饲料工作要点》(黑牧饲[2013]19号)、《黑龙江省2013年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黑牧安监[2013]70号)、《黑龙江省2013年饲料兽药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黑牧安监[2013]56号)和省政府食安办有关要求,切实抓好推进落实,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3、依法开展并完成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企业年度备案审查。要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关于开展2013年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许可证年度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黑牧饲[2013]18号)等有关规定,对辖区各类年度备案企业进行现场审查,按程序和时限报送备案结果,并按属地管理原则对备案结果负责。省局将按照20-30%的比例进行抽查。

  三、调研指导和执法检查内容

  (一)调研指导内容

  查看饲料企业现有生产设备、生产工艺、设备产能、检化验等基本条件是否符合新许可条件要求。对生产工艺、设备等需改造完善的,要现场提出指导意见,帮助企业谋划发展出路。对现已具备许可条件的饲料企业(指浓配料、单一饲料),要督促其年内办理申换证手续,以防明年上半年发生过于集中换证现象。

  (二)执法检查内容

  1、检查企业生产条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生产设备及检化验设备是否符合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是否完好正常使用;持证上岗人员是否有农业部颁发的相应的证件;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年度备案,备案结论是否与现场实际属实。

  2、检查饲料生产企业所用的饲料原料是否符合《饲料原料目录》的要求,单一饲料要有许可证,其它饲料原料要有检验合格证明。对于使用单一饲料没有许可证的,饲料原料没有检验证明的,以及使用目录外产品的,一律查封收缴,并依法严厉查处。

  3、检查饲料生产企业配料间,有无三聚氰胺、"瘦肉精"、缩二脲等违禁药物及禁用停用产品;检查是否存在超量、超范围使用兽药原粉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严惩。

  4、检查企业原料采购及产品销售台帐、产品留样、检化验仪器使用、检化验记录、生产记录、问题产品召回等质量安全管控制度落实情况。

  5、检查企业的饲料标签及包装是否规范;检查成品库是否有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下线待售的饲料产品是否标注了生产日期。

  6、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委托生产加工情况,是否有委托加工合同,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了委托加工备案;是否属于一企多证企业;生产地址是否与许可地址一致;检查企业及其产品有无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合格证和产品批准文号;检查是否存在假冒、伪造或者买卖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有关许可(审查合格)证或者产品批准文号的行为。

  7、逐级督导检查是否部署和开展了整治及执法检查工作;是否与辖区企业签定了质量安全责任状或承诺书等。

  8、检查各级饲料部门和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工业统计报表制度》落实情况。

  四、调研指导及检查方式

  市地(农垦)、县(市)组织开展全面指导和自行检查,省局组织重点指导和执法监督抽查。

  五、时间安排

  8月1日-9月1日,市地(农垦)、县(市)自行组织开展全面指导和自查。

  8月10日-9月10日,省局组织重点指导和监督抽查。

  9月10日-9月15日,各级饲料管理部门和省局督导检查组分别进行总结汇总并通报检查情况。

  六、组织机构

  省局成立专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为省畜牧兽医局副局长洪英华,副组长为省饲料办主任朱良坤、省兽药饲料检查所所长韩宏超。下设四个督导检查组:

  第一组:

  组长:朱良坤

  成员: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及市地有关人员

  负责市地:鸡西市、七台河市

  第二组:

  组长:周春生

  成员: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及市地有关人员

  负责市地:大庆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

  第三组:

  组长:宋涤心

  成员: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及市地有关人员

  负责市地:绥化市、黑河市、伊春市

  第四组

  组长:王向红

  成员: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及市地有关人员

  负责市地: 佳木斯市、鹤岗市、双鸭山市

  哈尔滨市的督导检查工作由省饲料办另行专门组织;大兴安岭地区和省农垦总局的工作由其按照本方案要求自行组织安排,省局不再对其进行督导检查。

  七、工作要求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畜牧饲料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切实把整治和检查任务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并及时跟踪问效。

  2、坚持服务检查并举。各级畜牧饲料管理部门和各督导检查组要具体做到三个结合:一是坚持调研指导服务和新条例新规章宣传相结合。要边宣传新条例新制度,边指导服务,让企业明确自身质量安全责任和发展方向。二是坚持执法检查和当前进行的整治工作相结合。在检查中如发现存在一般性问题,要现场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填写并留存《黑龙江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检查表》;如属违法行为,要立即移交当地饲料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依法处罚。三是坚持企业年度备案审查和落实饲料统计报表制度相结合。要让企业了解备案和统计报表要求,确定统计人员,做到按时报表和备案。

  3、及时报送重大信息。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案件,要及时向省饲料办报告,并跟踪问效。各市地(农垦总局)于9月15日前将书面工作总结(注:年度备案审查结果需单独行文另报,加盖公章)报省饲料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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