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08-11-20
【生效日期】 2008-11-20
【效 力】
【备 注】
中華民國98年01月22日衛署食字第0980400197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8年07月30日衛署食字第0980460953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9年04月28日署授食字第0991300946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9年05月11日署授食字第0991301074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9年07月21日署授食字第0991301689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9年09月02日署授食字第0991302685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署授食字第0991303749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署授食字第0991304034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署授食字第1001300333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05月30日署授食字第1001301575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5日署授食字第1001301966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01月11日署授食字第1001304164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05月24日署授食字第1011301457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08月09日署授食字第1011302487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09月21日署授食字第1011302995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署授食字第1011303199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01月22日署授食字第1011304051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05月27日署授食字第1021301195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06月18日署授食字第1021301492號令修正
第 一 條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各類食品添加物之品名、使用範圍及限量,應符合附表一之規定,非表列之食品品項,不得使用各該食品添加物。
第 三 條食品添加物之規格,應符合如附表二之規定。
第 四 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