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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谷产品宣称及标示原则

   日期:2013-08-06     来源:行政院卫生署    浏览:84    
     【发布单位】 行政院卫生署 
【发布文号】 FDA食字第0991302590号
【发布日期】 2010-09-10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99年9月10日FDA食字第0991302590號函訂定
102年4月30日FDA食字第1021301154號函修正
 
一、    全穀產品宣稱及標示原則:
 
(一)固體產品所含全穀成分佔配方總重量百分比註151%註2(含) 以上,始可以全穀產品宣稱,若產品中單一穀類佔配方總重量百分比51%以上,可以該穀類名稱進行產品命名(如:全麥oo、全蕎麥oo等)。
 
(二)如產品所含全穀成分未達配方總重量百分比51%(含)以上,不得宣稱為全穀產品,僅能以「本產品部分原料使用全穀粉(如:全麥)原料製作」,或「本產品含部分全穀粉(如:全麥麵粉)」等方式宣稱。
 
(三)如產品欲宣稱為全穀原料粉,則內容物(原料)須100%為全穀,始可宣稱為全穀原料粉註3。

 
註1:固體全穀製品佔配方總重量百分比計算方式如下:
(全穀成分乾基重量/配方乾基總重量) x 100 %
乾基重即扣除原料中水分後之重量,如:100公克牛奶中平均有90公克為水分,則乾基重為100-90=10(公克)。
 
註2:百分比計算方式至小數點下1位,並依CNS 2925「規定極限值之有效位數指示法」所規定修整至整數。因此,如全穀含量占配方總重量百分比為50.4%,則視為50%;如占配方總重量百分比為50.5%,則視為50%;占配方總重量百分比為50.6%,則視為51%。
 
註3:所謂全穀原料粉,係指內容物皆由全穀原料組成,且未含有其他食品原料或添加物。如:全麥麵粉、全大麥粉、全蕎麥粉、全玉米粉、糙米粉、紫米粉、紅糯米粉、糙薏苡仁粉等。

二、穀類及全穀定義如下:
名稱
定義
說明
穀類(grain)
(榖粒及榖粉)
  1. 係指可供人類食用之禾穀類或仿穀類(Pseudograin)植物種實泛稱。
  2. 本項定義所包含之穀類有:
禾穀類(True grains):
包括稻米(rice)、小麥(wheat)、玉米(corn)、燕麥(oats)、大麥(barley)、裸麥(或稱黑麥) (rye)、高粱(sorghum)、小米(millet)、
薏苡仁(adlay, Job’s tears)、菰米(或稱野米, wild rice)、畫眉草籽(teff)、黑小麥(triticale)、非洲小米(fonio)、加那利子(canary seed)等。
仿穀類(Pseudograins):
包括莧米(或稱籽粒莧、穀粒莧) (amaranth)、蕎麥(buckwheat)、藜麥(quinoa)等。
  1. 為能與國際接軌,
故參考國際間對穀類之相關定義。
  1. 豆類、油脂種子類(oilseeds)、根菜類
不認定為穀類。
全穀
(whole grain)
(全榖粒及榖粉)
  1. 係指包括果皮(糠層、麩皮)、胚芽及胚乳之穀物。
有關混合果皮(糠層、麩皮)、胚芽、胚乳,並符合全穀之定義中,如果整顆穀物經過破碎、粉碎、磨成細粉,或成片狀,但保有與原來穀物相同比例的內胚乳、胚芽和麩皮,始得稱為全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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