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10-14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署授食字第1001302237號修正
一、標示內容:屬即食食品者,依冷藏及冷凍性質,應標明「須冷藏」或「須冷凍」之字樣;屬非即食食品者(生鮮農畜禽水產品除外),應標明「非供即食,應充分加熱」之字樣。
二、標示位置:須標示於最小販售單位之外包裝正面明顯易見處。
三、標示字樣之字體:「須冷藏」或「須冷凍」字樣之字體長寬不得小於一公分;「非供即
食,應充分加熱」字樣之字體長寬不得小於零點五公分。
四、其他事項:「須冷藏」、「須冷凍」或「非供即食,應充分加熱」字樣之字體顏色須與產品外包裝底色明顯不同,俾利辨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