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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动物检疫有关事项的函(农办医函[2013]38号)

   日期:2013-08-07     来源:农业部    浏览:165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办医函[2013]38号
【发布日期】 2013-08-01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SYJ/201308/t20130806_3550379.htm

福建省晋江市农业局:

  你局《福建省晋江市农业局关于请求协调解决动物检疫案件的请示》(晋农[2013]21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私自设立生猪屠宰厂(场)进行私屠滥宰活动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派员为其检疫,不得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二、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畜禽屠宰厂(场),货主按规定申报检疫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派员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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