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3年8月2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1.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邮编100053),并注明“婴幼儿乳粉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2.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wuyn@sfda.gov.cn
3. 通过传真将意见传至:010-63600367。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年8月2日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3年8月2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1.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邮编100053),并注明“婴幼儿乳粉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2.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wuyn@sfda.gov.cn
3. 通过传真将意见传至:010-63600367。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