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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机构改革期间食品药品监管有关工作的公告》的通知(赣食药监法〔2013〕22号)

   日期:2013-08-09     来源: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91    
      【发布单位】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赣食药监法〔2013〕22号
【发布日期】 2013-08-07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jxfda.gov.cn/brownews.asp?id=62097

  各设区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机构改革期间食品药品监管有关工作的公告》转发给你们,同时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文件要求,我省正在有序推进地方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食品和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事项仍按原有规定和要求办理。

  二、根据国家总局的公告精神,有关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安全监管,在交接工作完成前,仍由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有关餐饮服务的许可和监管范围,对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单位,由发证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不得要求其申办餐饮服务许可。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依法行政,严肃工作纪律,加强与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协作,保持工作不松、不断、不乱,确保机构改革期间各项工作平稳过渡。

  以上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机构改革期间食品药品监管有关工作的公告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8月7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机构改革期间食品药品监管有关工作的公告

  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已经全部整合到新组建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目前,有关机构改革工作正在抓紧进行。

  在此期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食品和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各类审评审批、检验检测、认证检查、稽查执法等事项仍按原有规定办理。各类批件、证书等暂沿用原有格式,所使用的业务印章和文本格式暂不改变,办理程序暂不改变。有关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安全监管,在交接工作完成前,暂仍按原渠道进行。

  特此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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