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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84号)

   日期:2013-08-21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    浏览:91    
 【发布单位】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13]84号
【发布日期】 2013-08-02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shanxigov.cn/n16/n1203/n1866/n5130/n31265/17474330.html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号)要求,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属地责任,坚持治标与治本并举、整治规范与促进产业发展相结合,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从源头到消费全过程监管,健全完善长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乳品质量规范和标准,加强源头治理和生产过程管理,全面实现生产经营者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承担首负责任。积极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构建婴幼儿配方乳粉社会共管共治格局。通过强化监管、综合施策,全面提高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水平,促进乳品产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提振消费信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二、组织机构
 
  省政府成立山西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张建欣  副省长
 
  副组长:巨宪华  省政府副秘书长 
 
  赵光国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成  员:雷郭堂  省农业厅副厅长 
 
  窦  林  省经信委副巡视员 
 
  王国强  省质监局副局长 
 
  胡凤莲  省工商局总会计师 
 
  梁明虎  省卫生厅副厅长 
 
  雷党辰  省公安厅副厅长 
 
  赵贵全  省商务厅总经济师 
 
  王建文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任传永  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高志凯  太原海关副关长 
 
  刘建国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党组成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督查指导、统计汇总等工作。
 
  三、职责分工
 
  (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参照药品管理的措施,进一步提高企业生产设备设施、原辅料把关、生产过程控制、检验检测能力、人员素质条件、环境条件控制等方面的能力。全面实施《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23790-2010),并加强对执行情况的检查审核。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原辅料使用和包装标签备案制度。推行婴幼儿配方乳粉电子信息化管理,加快实现产品全程可查询、可追溯。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再审核再清理工作,对奶源质量无保障和生产技术、设备设施、检验检测条件落后的企业实行停产整顿,经整顿仍不能达标的,坚决予以淘汰。建立并实施婴幼儿配方乳粉定期监督抽检制度。婴幼儿配方乳粉抽检应覆盖全部企业、全部品种,抽检标准、程序和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许可管理,严格审核经营条件,在食品流通许可项目中实行分类单项审核和管理。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加大对包装、标签标识和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进口证单等的监督检查力度,防止非法产品流入市场。严格监督经营单位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查验记录制度。加强对母婴用品专营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监管。制定规范网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行为的管理制度。
 
  在全省选择一些市县,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药店专柜销售试点,实行专区专柜销售,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省逐步推广。
 
  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篡改生产日期、涂改标签标识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生产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公布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公布并实时更新取得许可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录,方便消费者识别真伪。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依法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和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期间,市、县的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等部门在新职能未交接之前,仍按原食品监管职能履行相关职责,确保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二)省农业厅职责。加强对奶畜养殖的规范指导和技术培训,推进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严格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的生产经营准入和资质审核,加强日常监管。强化对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辆的日常检查、交叉互检和巡查,坚决取缔不合格奶站和运输车辆。以抗生素、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为重点,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督执法,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严厉查处倒卖和非法收购不合格生鲜乳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生鲜乳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的打击力度。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依法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和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省经信委职责。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新建和扩建项目的核准。加大扶持婴幼儿配方乳粉产业发展的力度,通过财政补贴、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形式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提升检验检测能力。鼓励和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推动企业规范化、规模化、现代化发展。
 
  (四)省质监局职责。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包装材料、生产设备、工具器具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提高检验能力和水平,保证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五)省工商局职责。在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注册登记项目中实行分类单项管理。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广告宣传的监管,严厉打击仿冒知名婴幼儿配方乳粉注册商标、特有包装装潢以及伪造产地等虚假表示、虚假宣传行为。
 
  (六)省卫生厅职责。建立并实施婴幼儿配方乳粉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对发现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组织应急监测和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部门通报风险评估结果。
 
  (七)省公安厅职责。对执法部门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的案件线索上查生产源头、下查销售渠道,严厉打击奶牛饲养、生鲜乳收购存储、乳粉生产及销售等环节倒卖和非法收购运输不合格生鲜乳、非法添加、掺假售假的违法违规行为,彻底取缔“黑窝点”、“黑工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快速侦办相关刑事案件。
 
  (八)省商务厅职责。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流通企业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的规范管理。
 
  (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责。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省、市医保药店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试点及推广工作。
 
  (十)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职责。对进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严格实行境外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注册管理和代理商或进口商备案管理,严禁未注册或未备案企业向境内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实时更新取得许可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进口商及产品名录。严格审核报检资料,对进口报检时产品距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予受理。对境内进口乳制品收货人、出口乳制品生产企业和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的乳制品和预包装乳制品中文标签进行检验。定期收集进出口乳制品安全信息,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依法对违法违规进出口乳品企业进行处罚。
 
  (十一)太原海关职责。严禁进口大包装婴幼儿配方乳粉到境内分装。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须在入境前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对无中文标签标识的产品,一律作退货或销毁处理。严厉打击走私婴幼儿配方乳粉、原料乳粉和乳清粉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各市、县政府对本地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负总责。要成立专门领导机构,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和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建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层级管理、属地管理、区域负责的工作思路,明确地方政府、监管部门的责任,落实工作机构和监管力量,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责任网。食品药品监管体制调整期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监管,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落实。
 
  (二)严格生产经营,落实企业首负责任。全面落实乳品质量安全制度,严格饲料、兽药的科学使用和管理,严格生鲜乳收购、贮存、运输管理。生产企业须具备自建自控奶源,对原料乳粉、乳清粉和出厂产品等实施全项目批批检验。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使用牛、羊乳(粉)以外的原料乳(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对距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及时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对不合格和过期、变质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采取退市和无害化处理措施。建立先行赔偿和追偿制度,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赔偿。探索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完善保障措施,切实加强检验检测。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检验检测和电子信息化管理等技术支撑能力的经费保障。督促经营单位取消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营销的不合理收费。规范信息发布,未经国家专门检验检测机构复核,不得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检验检测结果等信息,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四)鼓励社会监督,形成社会共治格局。鼓励和支持消费者参与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督,畅通投诉渠道,落实有奖举报,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及时核查处置媒体和消费者反映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隐患,依法查处捏造虚假信息造谣惑众行为。推动乳品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积极开展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自律、引导市场消费等方面工作,支持消费者协会、科技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知识和婴幼儿喂养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媒体开办食品安全科普类专题栏目。
 
  (五)加强信息报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各监管部门要注重收集工作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向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重大情况要抄报上级相关监管部门。同时,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对工作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和风险信息要及时通报,协力处置,形成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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