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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食品卫生标准(卫署食字第0960408889号)

   日期:2013-08-25     来源:台湾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    浏览:129    
     【发布单位】 行政院卫生署 
【发布文号】 卫署食字第0960408889号
【发布日期】 2007-12-21
【生效日期】 2007-12-21
【效    力】 
【备    注】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衛署食字第0960408889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2年08月20日部授食字第1021350146號令修正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食品衛生,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符合本標準。
 
  第 三 條 一般食品之性狀應具原有之良好風味及色澤,不得有
 
  腐敗、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霉或含有異物、
 
  寄生蟲。
 
  第 四 條 一般食品之微生物限量如下:

項目

類別 

每公克中大腸桿菌群(Coliform)最確數(MPN/g)

每公克中大腸桿菌(E. coli)最確數(MPN/g)

不需再調理(包括清洗、去皮、加熱、煮熟等)即可供食用之一般食品

103 以下

陰性

需經調理( 包括清洗、去皮、加熱、煮熟等)始可供食用之一般食品

-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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