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行政院卫生署
【发布文号】 卫署食字第87032655号
【发布日期】 1998-06-16
【生效日期】 1998-06-16
【效 力】
【备 注】
中華民國87年06月16日衛署食字第87032655號公告
中華民國102年08月20日部授食字第1021350146號令修正
原食用肉類衛生標準自公告日起廢止
第一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於禽肉及畜肉,包括生鮮肉類、冷凍生鮮肉類、生鮮雜碎類及冷凍生鮮雜碎類。
第三條 生鮮肉品應具有各種肉類良好風味色澤,不得有腐敗、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或含有異物、寄生蟲或其他異狀。
第四條 生鮮肉品類應符合「動物用藥殘留標準」及「禽畜產品中殘留農藥限量標準」之規定。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