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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3〕32号)

   日期:2013-08-27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    浏览:311    
 【发布单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吉政办发〔2013〕32号
【发布日期】 2013-08-09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jl.gov.cn/zwgk/gwgb/szfwj/jzbf/201308/t20130826_1515185.html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已经中央编办同意备案,为全面完成省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各项工作任务,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准确把握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总体要求、工作重点和推进力度,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做好省政府新组建部门 “三定 ”规定的制定工作;坚持以简政放权为突破口,切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为加快吉林振兴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省政府机构改革
 
  要科学界定各部门职能,理顺职责关系,综合设置部门内设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提高工作效率。
 
  (一)制定部门 “三定 ”规定。
 
  1. “三定 ”规定的主要内容。职责调整(包括取消、下放、整合、承接和加强职责的具体内容);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的名称和主要职责;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其他有关事项。
 
  2.部门职能确定。以国务院正式下发的相关部门 “三定 ”规定为依据,按照 “上下衔接、定位准确、规范合理、运行顺畅”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依据法律、法规加以确定。国家明确规定的部门职责,原则上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根据我省实际工作需要新增加的职责,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置。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部门新增加的职责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调整、下放和取消的职责在 “三定 ”规定中予以明确。坚持权责一致,在确定部门职权的同时,明确承担的相应责任。坚持依法行政,对依法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纳入省政务大厅部门行政审批办公室统一管理,业务处(室)不再保留和行使行政审批职责。科学界定各部门职责分工,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晰主办和协办关系,明确牵头部门。
 
  3.内设机构设置。根据职责任务重新设置内设机构,坚持决策、执行、监督职责分开的原则,调整内设机构及其职责,理顺内部工作关系,强化处(室)的监督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责。在与国务院对口部门内设机构职责相衔接的前提下,结合我省实际设置内设机构,设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国务院对口部门内设机构设置总数,新组建部门内设机构数不超过改革前两个部门内设机构总数。非业务性和职能相近的机构要综合设置,新设置的专业管理类处(室)数额不低于内设机构总数的75%(综合类处室数额不超过内设机构总数的25%)。不设置3名(含3名)以下编制的内设机构。党的工作机构按党章规定设置。
 
  4.人员编制配备。新组建部门的行政编制和机关工勤事业编制不做精简亦不增加。跨部门调整职能的,遵循 “编制随职能走,人员随编制走 ”的原则进行。改革后部门的工勤编制,按照改革前部门已使用的工勤编制数额核定,空出的工勤编制转为经费管理员额。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及编制配备,由省编办商省纪委(省监察厅)确定。
 
  5.领导职数核定。部门领导职数原则上按照1正3副的标准核定,任务较重或加挂牌子的增加副职领导职数1名,国家另有规定增核领导职数的,比照国家规定办理。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编制为4名(含4名)的处(室)设1职(1正);5至9名的设2职(1正1副);10名(含10名)以上的设3职(1正2副)。国家相关部门设置 “三总师 ”、 “总监 ”、 “稽查专员 ”实职岗位的,根据工作需要适当核定部门的相应职数。设置机关党委(总支)的,核定专职机关党委(总支)副书记职数1名(正处长级);机关纪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不核定专职领导职数。
 
  6.相关政策。改革前已配备的部门及内设机构领导人数超出改革后新核定的领导职数的,允许暂超职数配备,今后逐步消化解决,新提拔领导干部应在新核定的领导职数内进行;综合类、保障类、人事党务管理类等内设机构超出新核定领导职数的人员,可调整到业务类内设机构工作。部门机构改革基本结束后,要适时提出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包括整合、调整)、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调整等事项的意见。
 
  (二)“三定 ”规定的审批程序。
 
  1.部门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提出 “三定 ”规定的初步建议;
 
  2. “三定 ”规定指导组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3.征求省政府相关部门、省政府分管领导的意见;
 
  4.提请省编办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提请省编委会审议;
 
  5.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以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印发。
 
  (三)“三定 ”规定的组织实施。
 
  1.抓好 “三定 ”规定的落实。各部门要严格执行 “三定 ”规定,并结合 “三定 ”规定的实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运行程序,理顺内部工作关系,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2.做好定岗定员工作。各部门要根据 “三定 ”规定,按照职位分类的要求,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科学调整和设置职位,制定部门定岗定员实施方案,报人事部门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3.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提出加强印章管理和保密工作等方面的意见;省编办负责提出机构改革检查验收的意见;省档案局负责制定档案管理方面的意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提出机构改革中有关干部人事政策的意见;省财政厅会同省管局提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省管局负责提出办公用房使用的意见。
 
  4.组织检查验收。各部门改革工作结束后,要向省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总结;省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3年8月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并形成专题报告报省委、省政府。
 
  三、省政府机构职能转变
 
  省政府机构职能转变工作要遵循突出重点、积极稳妥、精心组织、分步推进的原则,分年度确定工作任务。
 
  (一)2013年工作任务(共17项)。
 
  1.认真做好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研究取消和下放一批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投资项目的审批,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减少资质资格许可。(省编办牵头,会同省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6月底前完成首批)
 
  2.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省财政厅负责,2013年6月底前完成)
 
  3.制定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三定 ”规定。(省编办负责,2013年8月10日前完成)
 
  4.取消不符合规定的省级达标评比表彰项目。(省公务员局负责,2013年7月底前完成首批)
 
  5.探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采购等平台的整合工作,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编办、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省管局、省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长春市编办等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9月底前提出意见上报审定)
 
  6.制定印发机构改革中涉及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畜牧局等部门的职责调整通知。(省编办负责,2013年8月底前完成)
 
  7.根据国家下放采用补助、贴息等方式扶持地方项目的意见,做好承接工作,建立贯彻落实国家扶持地方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下放一批省级采用补助、贴息等方式扶持市(州)、县(市)的项目,制定出台省级扶持市(州)、县(市)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等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8月底前完成)
 
  8.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省编办牵头,会同省农委、省水利厅、省畜牧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10月底前完成)
 
  9.推进全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重点研究落实工商、质监部门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划转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检验检测机构、执法队伍的整合与设备划转等问题。(省编办牵头,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负责,2013年10月底前提出意见上报审定,2013年12月底前完成任务)
 
  10.对已经设立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制定出台与行政机关脱钩的意见并组织实施;对新设立上述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制度。(省民政厅会同省法制办负责,2013年12月底前提出已登记的四类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方案,2014年3月底前提出新设立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方案上报审定)
 
  11.根据国家对地方整合专项转移支付的指导意见,做好承接工作;结合中央专项转移支付情况,减少、归并一批省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相应加强财政、审计监督。适时制定出台并实施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省财政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12月底前完成)
 
  12.积极探索实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将 “先证后照 ”改为 “先照后证 ”,并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工商登记条件。(省工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12月底前提出方案上报审定)
 
  13.在完成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整合的基础上,推进乡镇卫生院和乡镇计生服务站整合。(省卫生计生委负责,2013年12月底前提出意见上报审定)
 
  14.推进政事分开,逐步将非行业主管部门或在本部门职能之外举办的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予以剥离。(省编办牵头,会同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负责,2013年12月底前提出实施意见上报审定)
 
  15.推进事企分开,将事业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予以剥离,使其回归公益服务属性。(各行业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2013年12月底前提出实施意见上报审定)
 
  16.严格控制新设行政审批项目,防止边减边增。(省法制办负责)
 
  17.调整理顺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部门职责交叉问题。(省编办负责)
 
  (二)2014年工作任务(共21项)。
 
  1.根据国家出台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适时整合我省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的职责问题。(省编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2.根据国家整合分散在不同部门相同或相近职责的意见,明确我省整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职责问题。(省编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3.根据省政府决定取消(暂停)、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提出修订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建议。(省法制办负责)
 
  4.根据国家出台的规范非许可审批项目设定的管理办法,研究提出我省贯彻落实意见并组织实施。(省法制办负责)
 
  5.省政府各部门加强自身改革(包括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务公开、依法行政、改进社会服务、加强行业监管、加强制度规范等),大力推进本系统改革。(各部门分别负责)
 
  6.按照国家修订后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提出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意见,落实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省民政厅会同省法制办负责)
 
  7.加强社会管理能力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方式。(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会同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负责,在职责范围内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具体措施)
 
  8.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教育、文化、扶弱助残、群众健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研究提出具体政策。(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民政厅、省农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9.研究推进省政府组织机构、职能配置、运行方式法治化,提出具体实施意见。(省编办会同省法制办负责)
 
  10.贯彻落实好国家修订后的强制性技术标准,按照省级权限,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省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1.取消省政府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事项,改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相应加强监督管理。(承担此项评价的原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意见,省法制办统筹审核审定)
 
  12.基本完成清理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工作,发布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及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分别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3.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配合推动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逐步纳入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金融办、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14.加强政务诚信制度建设。(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5.根据国家出台的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抓好我省的落实工作。(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6.根据国家出台的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抓好我省的落实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省地税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7.组织落实好国家新出台或修订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信息网络实名登记制度、现金管理制度、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金融账户实名登记制度等,研究提出具体落实意见。(省法制办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省金融办、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编办等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18.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体制。(省财政厅会同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19.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建立决策后评估和纠错制度。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确保法律、行政法规有效执行。加强对省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监察。(省法制办牵头,会同省监察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
 
  20.深化政务公开,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度,让人民监督权力。强化行政问责,严格责任追究。(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省监察厅分别负责)
 
  21.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配合推进商务诚信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地税局会同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提出具体办法,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
 
  (三)2015-2017年工作任务(共6项)。
 
  1.基本完成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探索推行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2.发布新修订的省级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 “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 ”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业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3.基本完成取消和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事项、取消非许可审批事项、取消资质资格许可事项工作,相应加强监督管理。(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监察厅、省法制办、省编办等有关部门负责)
 
  4.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在省域范围内基本建成集合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的统一平台,实现资源共享。(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金融办、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5.基本形成政社分开、政事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以及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省民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等有关部门负责)
 
  6.基本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省政府机构职能体系。(省编办会同各有关部门负责)
 
  四、工作要求
 
  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对于实现振兴吉林发展、富民强省的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工作时限要求,排出时间表,逐项抓好落实,确保省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任务圆满完成。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由省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领导小组负总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等;新组建部门和任务分工中确定的牵头部门作为第一责任部门,落实相关工作任务。各部门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分工有序、合力共为的工作格局。
 
  (二)严明改革纪律。各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各项纪律,决不允许发生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的行为,严禁违反规定增加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严禁突击进人和提拔干部,严禁私分国有资产,严禁涂改、抽取、伪造或销毁档案。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责任。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干部职工增强正确的改革意识,努力形成人人参与改革、人人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要统筹处理好改革和稳定的关系,确保人心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断。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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