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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卫发〔2013〕48号)

   日期:2013-08-28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浏览:114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文号】 内卫发〔2013〕48号
【发布日期】 2013-08-16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nmwst.gov.cn/html/ywlm/zhifajiandu/zhengcexinxi/201308/22-61097.html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做好我区承担的国家2013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自治区卫生厅制定了《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2013年8月16日
 
  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解我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情况,分析和研究标准实施状况,提出标准制修订合理建议,根据卫计委《关于印发2013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计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函〔2013〕362号)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项目要求,自治区卫生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的
 
  通过开展承担的4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了解我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贯彻落实和执行应用情况,掌握上述国家标准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国家标准有关技术要求,提出标准制修订相关建议,完成我区承担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跟踪评价任务,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工作内容
 
  对《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速冻面米制品》(GB19295-2011)和《生乳》(GB19301-2010)共4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跟踪评价。
 
  三、工作形式
 
  采取问卷调查、现场调查、指标验证和专家咨询等方式(具体要求见附表1)。
 
  1.问卷调查。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负责问卷调查的培训、发放、回收和统计分析,各盟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问卷调查的填写和报送,具体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和《速冻面米制品》(GB19295-2011)进行问卷调查。调查乳与乳制品生产企业7家,其中呼和浩特市3家、包头市1家、呼伦贝尔市2家、乌兰察布市1家。调查调味品生产企业13家,其中呼和浩特市5家、包头市1家、通辽市1家、赤峰市4家、乌海市1家、阿拉善盟1家。调查饮料生产企业18家,其中呼伦贝尔市5家、兴安盟2家、赤峰3家、锡林郭勒盟1家、巴彦淖尔市3家、鄂尔多斯市4家。调查速冻面米制品辖区内全部生产企业。监管机构问卷调查,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负责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和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调查,各盟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调查本盟市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和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调查,调查盟市、旗县监管机构各1家。检验机构调查,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负责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调查。各盟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本盟市质量技术监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调查,调查盟市、旗县各1家。专家咨询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和盟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各调查有关食品专家3名。具体内容分别见附表2、附表5。
 
  2.现场调查。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负责对食品生产企业执行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进行现场调查,样本量为100份以上。各盟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在开展上述食品生产企业问卷调查的基础上,调查该企业生产的2个产品,填写现场调查表,并报送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现场调查分别见附表3、附表4。
 
  3.指标验证。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速冻面米制品》(GB19295-2011)和《生乳》(GB19301-2010)进行指标验证,各盟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完成指标验证工作。
 
  (1)《速冻米面制品》(GB19295-2011):检测和验证过氧化值、微生物指标。样本量为10个品种以上,每个品种至少2个批次。
 
  (2)《生乳》(GB19301-2010):检测和验证蛋白质、菌落总数指标。样本量为50份以上,分夏秋季和冬春季2次采样。
 
  4.专家咨询。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负责,通过座谈会、研讨会等方式,对《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速冻米面制品》(GB19295-2011)咨询、听取30名以上专家意见。
 
  四、工作要求
 
  1.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要求,并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追踪评价工作,确定项目工作负责人,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2.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和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大业务指导力度,对各盟市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各盟市卫生局要督促各地切实落实工作任务。各有关单位按要求将调查结果和检验结果于2013年11月1日前报自治区卫生监督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应于2013年11月20日前将评价结果报告报(格式见附表6)送自治区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
 
  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联 系 人:张雅涵
 
  联系电话:0471—4925510
 
  电子信箱:nmwsjdsxksh@sina.com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联 系 人:蒲云霞
 
  联系电话:0471—5984928
 
  电子信箱:nmgjkzxjczx@163.com
 
  自治区卫生厅
 
  联 系 人:路小春
 
  联系电话:0471—6920695(传真)
 
  电子信箱:nmwstfjc@163.com
 
  附件: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主要方法和原则
 
  2.《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 跟踪评价问卷调查表
 
  3.《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跟踪评价现场调查表
 
  4.《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跟踪评价现场调查表
 
  5.《速冻米面制品》(GB19295-2011)跟踪评价问卷调查表
 
  6.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结果报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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