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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朔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餐饮服务许可和日常监管问题请示的答复(晋食药监办函〔2013〕185号)

   日期:2013-08-29     来源: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110    
【发布单位】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晋食药监办函〔2013〕185号
【发布日期】 2013-08-05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shxda.gov.cn/structure/zwgk/wjtz/wjtz_zw_21907_1.htm
   朔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餐饮服务许可和日常监管中若干亟需明确的问题的请示》(朔食药监〔2013〕81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有关食品操作场所不得设在地下、半地下空间的问题,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化全省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晋安发〔2013〕8号)规定,凡是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根据《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强化学校食堂餐饮安全监管的若干意见》(晋食药监食〔2012〕1号)规定,学校食堂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其它餐饮服务单位,如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必需保证通风排烟排水顺畅、不滋生微生物。
 
  二、有关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燃气、燃油、蒸汽锅炉等的安全问题,不属食品安全范畴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地方政府另有明确要求和安排的除外。
 
  三、对于城乡家庭举办筵席聚餐活动,举办者自行操办的,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餐饮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146号)规定,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做好农村集体聚餐的备案指导工作,加强农村厨师的培训和管理;举办者承包给他人操办的,承包行为属于餐饮服务经营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承包人提供的及时制作加工饭菜、食品传送贮存、餐用具清洗消毒、餐厨废弃物处置以及原材料采购等涉及食品安全的餐饮服务行为监督管理。
 
  四、有关建筑工地职工就餐的几种情形,承建人设立的职工食堂,属于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监督管理;职工亲朋自行合伙聚餐的,不属餐饮服务经验行为,举办者可以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接受指导;他人设摊经营的,属于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照《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监督管理。
 
  五、对于大、中型商场开设多个餐饮摊点,可以以摊点为单位,各个摊点分别许可或登记,也可以由商场的开办者统一申请许可或登记。由商场的开办者统一申请许可或登记的,商场开办者应当承担所有餐饮摊点的食品安全责任。
 
  六、关于新办学校、幼儿园,其开办食堂申请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人应当出具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筹办该学校(幼儿园)的证明文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无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批件非法办学并有食堂的,应当依法查处其违法从事餐饮服务行为、取缔其食堂,并通报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七、关于一个学校设有多个食堂的监管问题,鉴于学校食堂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高风险单位,应当从严许可和监管,应对每个食堂分别许可,一个食堂一个许可证。
 
  八、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要求申请餐饮服务许可的申请人提供的以下两份材料,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或情况说明”,你局及你局所属各县(市、区)局可分别向当地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并就有关工作形成机制。二、“生活饮用水安全检测报告”,申请人使用城市管网饮用水或其它饮用水水源的,可说明情况、免于检测;申请人拟用新水源或自备容器二次供水等的,应当按规定进行水质安全检测。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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