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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2013年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青食药监食通〔2013〕79号)

   日期:2013-08-30     来源: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121    
 【发布单位】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青食药监食通〔2013〕79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西宁市、海东市、各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秋季开学在即,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高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确保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和广大师生身体健康,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巩固专项治理成果,进一步提高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关系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关系社会和谐与稳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今年以来省局下发的《关于开展2013年春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青食药监食通〔2013〕14号)、《2013学校食堂建筑工地旅游景区和农家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青食药监食通〔2013〕43号)、《关于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预防夏季食物中毒的通知》(青食药监食通〔2013〕48号)、省局与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入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创建工作的通知》(青食药监食〔2013〕22号)等文件要求,同时按照6月份省政府组织10个厅局联合检查校园安全后下发的关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整改通知要求,组织监管人员,集中力量,认真开展各类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回头看”活动,确保各类专项治理和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逐项整改到位,确保食品安全隐患不留死角。并要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原则,把日常监管与集中整治、学校食堂自律与部门监管、全面推进与重点突出有机结合,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更加坚定的决心、更加有效的措施做好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一是严查学校食堂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情况。认真核查学校是否将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学校日常管理工作,是否制定了各项管理规定和要求。二是严查餐饮服务许可证持证情况。严格检查是否存在餐饮服务许可证过期、超范围经营等行为。对新开办的食堂,要严格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办理许可,对功能间布局不合理、设施设备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学校食堂一律不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对因许可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变更、延续、补发或注销手续的,责令其及时办理。对无证经营的严格依法查处。三是严查环境卫生情况。认真核查学校食堂环境是否定期清洁和保持良好;是否具有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的防护措施;是否具有足够的通风和排烟装置。四是严查从业人员健康情况。认真核查是否具有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措施;从业人员是否具有健康合格证明;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当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时,是否及时将其调整到不影响食品安全工作岗位。五是严查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认真核查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是否验收,是否具有进货台账,库存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原料贮存是否符合管理要求。重点检查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是否存在国家禁止使用或来源不明的情况,严查食用油脂、散装食品的进货渠道和索证索票情况。六是严查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认真核查学校食堂是否配备有效消毒设施;消毒池是否与其他水池混用,消毒人员是否掌握洗消毒基本知识;餐饮具消毒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七是严查加工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认真核查原料清洗是否彻底,粗加工是否达到要求,是否生熟分开,是否存在交叉污染;豆浆等是否烧熟煮透,是否存在违规制售冷荤凉菜;操作人员是否佩戴口罩,穿制式工作服等。八是严查食品添加剂管理使用情况。认真核查食品添加剂采购和使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是否达到“五专”要求。
 
  三、推进示范学校食堂建设,引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上新台阶。扎实开展示范学校食堂建设活动,对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落实的有效机制,探索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长效监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示范学校食堂的引领带动和辐射作用,进一步提高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任务、科学规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确保辖区内示范学校食堂建设取得明确成效。并通过示范学校食堂创建活动,将一批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强、食品安全保障水平高的示范学校食堂向全社会进行展示和宣传,使示范学校食堂建设活动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开展起来,切实发挥示范学校食堂的引领带动和辐射作用,不断提高学校食堂的自身管理水平,达到典型带动,整体提高的目的。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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