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福建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闽卫法监函〔2011〕640号
【发布日期】 2011-06-30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食品安全标准备案工作,简化备案程序,现将已备案企业标准变更和修订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已备案的标准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办理变更手续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已备案标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变更申请由省卫生厅行政许可受理室受理核对后,由省卫生厅在《已备案标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表》上盖章确认。
二、已备案标准,有下列情况需进行修订,可以修订单的形式报送备案:1.备案标准所依据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生变化;2.标准文本中增加、调整或变更子公司、委托生产加工企业。
备案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修订单(一式八份);
(三)原备案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
(四)所依据的国家标准发生变化而进行调整的,企业须提供修订后标准的专家审查意见。
三、《已备案标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修订单》为企业标准的组成部分与已备案企业标准一并使用。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