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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邯食药监保〔2012〕1号)

   日期:2013-09-17     来源:邯郸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68    
【发布单位】 邯郸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邯食药监保〔2012〕1号
【发布日期】 2012-01-04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hdfda.gov.cn/typenews.asp?id=914
   磁县、广平县、曲周县、魏县、馆陶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化妆品监督所:
 
  现将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冀食药监保〔2011〕2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冀食药监保发〔2010〕147号)精神,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新办、变更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需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取得《河北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审核(变更)意见表》,持《河北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审核(变更)意见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方可组织生产。
 
  二、新办、变更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需向企业所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职能未划转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仍由当地卫生部门负责;已划转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由市局委托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河北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审核办理指南(暂行)》和《河北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审查表(暂行)》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材料初审和现场审查工作。初审合格后,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填写审核意见,将企业申请资料按照办理指南“提交资料”顺序排列装订后(一式两份),送至市民服务中心(保健食品受理窗口)审核,审核合格后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化处,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取得核准的《河北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审核(变更)意见表》,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
 
  三、委托或接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或个人,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备案后,方可委托或接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接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企业需具备该类保健食品生产资格。
 
  四、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持有《卫生许可证》到期,需换发《卫生许可证》的,应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的,换发《河北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审核意见表》。
 
  五、《河北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审核办理指南》(暂行)、《河北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审查表》(暂行)、《河北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审核办理指南》(暂行)、《河北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审核申请表》、《河北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变更申请表》、《河北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审核申请表》、《河北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变更申请表》、《河北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委托生产登记表》,可在邯郸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办事指南”项下载,网址:http://www.hdfda.gov.cn。
 
  六、国家《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后,上述事项将按照《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新规定执行。各有关单位在工作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咨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化处。
 
  联系人:段美玲
 
  电  话:3119931(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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