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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渝食药监〔2011〕41号)

   日期:2013-09-17     来源: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92    
【发布单位】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渝食药监〔2011〕41号
【发布日期】 2011-07-11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cqda.gov.cn/CL0018/3167.html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工商局,市工商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以下简称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为进一步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保健食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研究,在国务院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前,就我市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下同)登记审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含新申办)原《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可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保健食品生产条件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有效期为一年的《保健食品生产条件审查意见书》,生产条件自查和审查办法按照《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保健食品生产条件审查的通知》(渝食药监食许〔2011〕24号)执行。
 
  二、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含新申办)原《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可向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申请经营条件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出具有效期为一年的《保健食品经营条件审查意见书》。经营条件自查和审查办法按照《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食药监食许〔2011〕15号)执行。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保健食品无需申办《保健食品经营条件审查意见书》,但销售非本企业生产的保健食品的,还应向所在地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另行申办《保健食品经营条件审查意见书》。
 
  三、工商部门在办理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注册登记时,应当审查《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审查意见书》,营业执照上的相关事项也应与其保持一致。其中,生产企业的经营范围统一表述为“生产、销售xx保健食品(销售仅限本企业生产产品,有效期限至x年x月x日)”;经营企业的经营范围统一表述为“销售保健食品(有效期限至x年x月x日)”;生产企业销售非本企业生产的保健食品,且另外单独取得《保健食品经营条件审查意见书》的,经营范围表述为“生产、销售保健食品(有效期限至x年x月x日)”。
 
  四、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生产企业含保健食品品名)的,应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审查,其中,名称变更的应先取得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并换发《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向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变更登记。
 
  五、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审查非行政许可事项。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后,本通知自动失效。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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